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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担保提存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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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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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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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38-14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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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民法请求权研究>(S07WA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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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担保提存于提存标的、目的等多个方面不同于清偿提存,系为保全担保权而对担保财产进行的提存,性质上属消除危险的具体措施。我国法上既存在实然债权的担保提存,也存在或然债权的担保提存。担保提存可源于担保财产的自然或法律属性,又可因担保人、担保权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发,不同的担保提存原因对其费用的负担具有决定作用。担保提存请求权性质上属于担保财产的消除危险请求权,其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行使担保提存请求权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多个担保权并存于一物时,担保提存的实行不受担保权实现顺位的约束。担保提存不导致担保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对担保权实行的条件亦不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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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提存
担保财产
类型化
担保提存请求权
担保提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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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curity deposit
security property
types of the security deposit
security deposit claims rights
validity of security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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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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