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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动产动态质押的理念阐释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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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达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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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科技学院企业法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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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114-12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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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重庆科技学院人才引进科研资助项目“企业存货流动质押与动产担保制度现代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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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流金融创新催生的动产动态质押负载着浓重的中国本土特色,并兼顾了质权的担保力与质物的流动性,得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5条的明确认可。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有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金融服务机构三种运作模式,并存在监管人(或质权人)库监管、第四方企业库监管和出质人库监管三种监管情形。简易交付说、指示交付说、共同占有说、占有改定说均有失偏颇,不能作为甄别动态质押设立与否的判断标准。无论何种运作模式与监管情形,设立动产动态质押均需出质人将质物现实交付监管人或动态质权人。经面向实践之检验和对质押规则之剖析可知,交付仅为动产(动态)质押的设立要件,其公示动产(动态)质权是一种“臆想”;占有主要为质权人强化质权担保力的一种方法,其公示动产(动态)质权是一种“错觉”。鉴于交付与占有均无法公示动产(动态)质权,未来动产动态质权应以登记为公示形式并纳入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登记实行统一的公示对抗主义,核心功能为披露担保信息、确定清偿顺位。统一登记后,同一存货动产上留置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仓单质权、动产动态质权竞存时,应依如下规则确定彼此之清偿顺位:法定留置权优于其他意定动产担保权;以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意定动产担保权的清偿顺序,登记时间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登记的意定动产担保权优于未登记的意定动产担保权;均未登记的,直接占有优先,即动产动态质权优于仓单质权,仓单质权优于动产(浮动)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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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
动产担保
担保物的流动性
担保权的担保力
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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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Code
movable property
liquidity of collateral
guarantee power
unified reg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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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32.2
[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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