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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担保权冲突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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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南大法学》 2024年第1期18-42,共25页
传统添附制度中,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将导致原动产所有权消灭,无法满足动产担保交易的实践需要。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动产担保物权应延伸于附着物,非典型担保亦应同样延续。由此,不动产附着物有必要作为独立分类,以便同时负担动产担... 传统添附制度中,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将导致原动产所有权消灭,无法满足动产担保交易的实践需要。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动产担保物权应延伸于附着物,非典型担保亦应同样延续。由此,不动产附着物有必要作为独立分类,以便同时负担动产担保权和不动产担保权。附着物在客观方面需要考察动产移除是否会造成不动产的物理损害,而不考虑整体功能性的影响。附着的主观方面需要探究当事人的意思,综合考虑附着物性质、当事人关系、附着的程度和目的等因素。在动产担保缺乏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有必要平衡交易人信赖与动产担保延伸的需求,允许善意第三人在附着物上取得物权。出于交易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考虑,附着物上延伸的动产担保有必要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购置物担保权人若在宽限期内登记,其超级优先权可构成登记顺位原则的例外。若是建筑物抵押权人旨在以完工后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则其抵押权优先于购置款担保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附着物 不动产附合 担保物权延伸 附着物登记 购置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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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的默示延伸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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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5-54,共20页
由于抵押动产在担保实践中发挥着"动态循环"功能,设立其上的担保物权有必要延伸于抵押动产"形态"变化的替代物。但当抵押人因抵押财产出卖、添附、出租等原因丧失所有权或降低其经济价值时,物上代位原理难以延伸原... 由于抵押动产在担保实践中发挥着"动态循环"功能,设立其上的担保物权有必要延伸于抵押动产"形态"变化的替代物。但当抵押人因抵押财产出卖、添附、出租等原因丧失所有权或降低其经济价值时,物上代位原理难以延伸原担保物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采用担保权益"自动延伸"的方式,使得原担保权益延伸于替代物,以便在担保动产的"形态"变化中维持担保利益。这类自动延伸的理论基础在于以担保物经济价值为中心的默示约定,假设当事人会以原有担保物的价值替代物设立担保。这种担保责任范围的扩张不限于现有担保物,也不限于狭义的交换价值,甚至扩张于担保物各种权能的价值转换形式。我国现行法之下,动产抵押的合意成立要件已为动产担保物权的默示延伸提供了制度前提,已有的抵押物责任范围扩张便是默示延伸的范例,扩大解释我国民法典第390条的"等"字符合当事人担保约定的假设。同时,担保物所生的收益应设有相应的登记制度,以维护交易安全,避免第三人利益受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浮动抵押 动产担保 担保物权延伸 默示担保约定 收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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