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功能与适用
1
作者 王睿 王储 韩彧博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7-90,共4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动产和权利担保能够透明化。实际运行中,《办法》扩大了担保登记的动产和权利范围,促使出现了多种创新性融资方式。《办法》中不仅保留了《民法典》原有关于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范围以及登记方法,还将其未作规定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也纳入其中,并细化了登记机关和查询方式。但是《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认定不清,规定不明和法条冲突等风险,在《办法》实施的背景下担保权人、利害关系人也应做好审核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担保 动产担保登记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下载PDF
贯彻《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实践与思考——以扬州市为例 被引量:1
2
作者 周洲 《北方金融》 2022年第2期83-86,共4页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贯彻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为例,思...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提高登记查询效率,保障融资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贯彻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以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为例,思考影响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实施的主要因素,提出对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做法与成效 问题与建议
下载PDF
民法典体系下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规范续造
3
作者 黄家镇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6-93,共18页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 我国民法上的所有权善意取得规范在准用于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案件时,出现了裁判规范构成要件样态混乱、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也未形成共识。因被准用规范的构造未顾及动产抵押权的特性,无法为后者的善意取得提供足够的参照供给,故比照前者进行要件修改增删的一般准用方法已无法满足裁判需要,法官必须进行法律续造。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规范应分二阶构造。第一阶层是所有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前提性条件,即须抵押合同有效和主债权存续,否则无需进入后续考察。在第二阶层,因动产抵押权的权利构造不同于所有权,其善意取得无需合理价格要件。为避免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因未登记而无对抗力的无意义状态,登记应作为构成要件。考虑到不同动产抵押法律基础条件的差异,善意的认定标准应有所不同。就特殊动产而言,抵押权人查询登记信息并考察占有等情况仍无法发现处分权瑕疵的,可认定为善意;就一般动产而言,在所有权人主张权利或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当事人实行抵押权时,该当事人仍无重大过失地不知处分权瑕疵,方可认定为善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法律续造 参照适用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原文传递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修正研究——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36
4
作者 高圣平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5-16,254,共12页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主要扩充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完善了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删除了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反映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物权法》的基础上,主要扩充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完善了权利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删除了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反映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果,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明定为担保财产;在应收账款之外,增列不动产收费权、收益权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抵押物转让规则除了维系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之外,还要注意平衡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取得人之间的利益。优先顺位规则体系由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构成,坚持"先公示者优先""未公示者平等"的一般优先顺位规则,相关特别规则在文字表述上应作完善。在删除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之后,应作出授权性规定,赋予国务院参酌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势作出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财产 土地经营权 不动产收益权 优先顺位规则 统一动产担保登记机构
原文传递
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 被引量:10
5
作者 方新军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06-224,共19页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 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768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多重让与 保理合同 担保统一登记 债权让与通知 比例受偿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