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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制度解析——评《行政强制法》第43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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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启川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74-182,共9页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个人利益的凸显与公共利益的隐退。由此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关涉的行政强制执行时间限制与拒绝给付禁止之规定透射出这样的利益博弈:公民权的保障与行政权的限缩、个人利益的凸显与公共利益的隐退。由此足以解读立法者设置该条的旨意。该种立法内容设计存在正当性瑕疵:从宏观上来看,存在与该法同一章节预置规则相冲突之嫌;从微观来看,内容设计之科学性不足。基于此,行政强制执行时间与手段限制的革新应以"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为导向探求行政强制执行时间的限度;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设置等方面规制拒绝给付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第43条 强制执行时间 拒绝给付 “抑公扬私” 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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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的劳动义务拒绝给付权 被引量:3
2
作者 赵艺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3-144,175,共12页
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功能在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劳动义务拒绝权,也是劳动者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影响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但法律上的认可和理论上的研究并没有保障劳动义务拒绝给... 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功能在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劳动义务拒绝权,也是劳动者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影响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但法律上的认可和理论上的研究并没有保障劳动义务拒绝给付权的行使。人权存在的三种形态理论为该权利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独特分析视角,从这一角度研究发现:劳动义务拒绝给付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再向实有权利转化时会发生必然的"折损",如何最大限度减少这种必然"折损"是我们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义务拒绝给付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实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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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付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法治检视
3
作者 郭亦辰 郭庆珠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86-93,共8页
我国诸多立法明确规定拒绝给付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但其正当性及合法性仍面临颇多挑战。对其正当性的质疑,学者多从权利冲突的角度予以释解。如此解释并不充分,还应从合理联结的视角进一步寻求其“合道德性”的价值判断,其判断标... 我国诸多立法明确规定拒绝给付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但其正当性及合法性仍面临颇多挑战。对其正当性的质疑,学者多从权利冲突的角度予以释解。如此解释并不充分,还应从合理联结的视角进一步寻求其“合道德性”的价值判断,其判断标准为拒绝给付施加的不利益和被执行行政决定所确认义务造成的利益消减应具有一致性。行政非诉执行中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可以归入拒绝给付的范畴,有正当性基础。对其合法性的争议,聚焦在地方立法设定拒绝给付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此,应从体系化法律解释的维度进行认定,若行政机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则地方立法为其设定拒绝给付具有合法性。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应该进一步完善拒绝给付的实施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 拒绝给付 给付行政 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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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再思考 被引量:2
4
作者 魏成优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81-84,共4页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给付拒绝的强制执行方式,然而对居民生活之外可否适用给付拒绝则存在争议。根据行政给付的法理探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低效及给付拒绝的滥用以及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立法...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给付拒绝的强制执行方式,然而对居民生活之外可否适用给付拒绝则存在争议。根据行政给付的法理探讨,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低效及给付拒绝的滥用以及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参考,体现了将对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行政强制法》应明确规定给付拒绝的内容,并采用"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执行"的模式,同时严格限制给付拒绝的适用条件并细化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拒绝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断水 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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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理论探讨——以《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改变为视角
5
作者 魏成优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1-13,共3页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改变表明了给付拒绝有被立法者采纳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可能性。本文以此为视角,基于比较法的考察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现实中出现的弊端,论述了其合理之处。并提出了将给付拒绝纳入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改变表明了给付拒绝有被立法者采纳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可能性。本文以此为视角,基于比较法的考察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现实中出现的弊端,论述了其合理之处。并提出了将给付拒绝纳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立法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给付拒绝的具体内容,采用"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执行"的模式,严格限制给付拒绝的适用条件并细化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拒绝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草案 断水 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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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理论探讨
6
作者 魏成优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4-48,共5页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对居民生活采取给付拒绝的方式,而对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是否合理则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现实中的弊端,显示了将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对居民生活采取给付拒绝的方式,而对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是否合理则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现实中的弊端,显示了将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将给付拒绝纳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给付拒绝的具体内容;采用"人民法院审查和行政机关执行"的模式;严格限制给付拒绝的适用条件并细化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拒绝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 断水 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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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拒绝供给之制度解析——基于5部全国性立法及34部地方性立法的规范性分析
7
作者 吴德松 《海峡法学》 2022年第4期100-111,共12页
为整治城乡违法建设、环境违法、安全生产违法、浪费水资源等问题,有的地方性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主体实施强制停水、停电及停止供热、供燃气等断绝公用事业服务的措施,或者规定此类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向其提供公共服务。基于5部... 为整治城乡违法建设、环境违法、安全生产违法、浪费水资源等问题,有的地方性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对此类违法主体实施强制停水、停电及停止供热、供燃气等断绝公用事业服务的措施,或者规定此类公用事业单位不得向其提供公共服务。基于5部全国性立法以及34部地方性立法中涉及公用事业服务拒绝供给条款的实证研究表明,拒绝供给这一制度设计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但通过公用事业服务拒绝供给立法的类型化分析,该类立法的法规范体系尚未能实现融通协调,地方立法既超越了立法权限、又不适当地赋予了公用事业单位以公共管理的权责。该类地方立法需作体系化的改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绝给付 行政强制 公用事业 断水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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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43条辩护——与刘启川博士商榷 被引量:1
8
作者 葛先园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93-99,共7页
《行政强制法》第43条限制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禁止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等拒绝给付措施,彰显了保障公民权,限缩了行政权,以方法论个人主义诠释了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本质。该条逻辑严密,理... 《行政强制法》第43条限制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禁止为了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而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等拒绝给付措施,彰显了保障公民权,限缩了行政权,以方法论个人主义诠释了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本质。该条逻辑严密,理念先进,内容合理,与《行政强制法》同一章节的预置规则呼应表里,较好地处理了一般规则与例外规定的关系,尚无修改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第43条 强制执行时间 拒绝给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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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给付拒绝和预期违约关系的思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5
9
作者 李伟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4期57-63,共7页
关键词 不安抗辩权 给付拒绝 预期违约 德国法 中国 民法 债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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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禁止行为制度之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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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军瀚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107-111,共5页
我国以《行政强制法》第43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禁止行为包含执行时间禁止与拒绝给付禁止,其主要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法定性、暂时性等特征。现行立法未充分考虑行政非强制执行方式,在具体条文设计... 我国以《行政强制法》第43条对行政强制执行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禁止行为包含执行时间禁止与拒绝给付禁止,其主要适用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法定性、暂时性等特征。现行立法未充分考虑行政非强制执行方式,在具体条文设计中,执行时间禁止立法未合理考量行政相对人因素,拒绝给付禁止立法具有片面性,配套救济机制偏重事后救济,难以规制执行中的违法执行行为,亟待后续立法予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执行禁止行为 执行时间禁止 拒绝给付禁止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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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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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63-176,共14页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给付拒绝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向对方施加压力、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固有的先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基于双务合同,存在相互关系的给付义务,若存续、到期并未...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给付拒绝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向对方施加压力、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固有的先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基于双务合同,存在相互关系的给付义务,若存续、到期并未被提出,债务人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在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拒绝给付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排除债务人迟延;在程序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须主张的抗辩,判决内容为同时履行判决,在债务人陷于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此限制判决,不履行(清偿)其所负担的给付,而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其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给付抗辩权 双务合同 存在效果说 同时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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