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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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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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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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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63-176,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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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缔约上过失的构成与功能"(20155010136)以及课题"法律适用模型研究"(201520009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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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给付拒绝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向对方施加压力、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固有的先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基于双务合同,存在相互关系的给付义务,若存续、到期并未被提出,债务人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在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拒绝给付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排除债务人迟延;在程序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须主张的抗辩,判决内容为同时履行判决,在债务人陷于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此限制判决,不履行(清偿)其所负担的给付,而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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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给付抗辩权
双务合同
存在效果说
同时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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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ight of Concurrent Performing Counterplea
Right of Defense to Reject The Demand
Bilateral Contract
Doctrine of Existing Effects
Judgement Ordering a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Simultane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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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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