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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整投资人遴选权的配置——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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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恒 《投资者》 2022年第1期78-92,共15页
投资人遴选权的内容应当涵盖招募权和选任权,破产法对重整投资人遴选权未设片言,以至于实践中无明确法律依据可供遵循。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显示,管理人作为招募主体具有唯一性,投资人选任模式及... 投资人遴选权的内容应当涵盖招募权和选任权,破产法对重整投资人遴选权未设片言,以至于实践中无明确法律依据可供遵循。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100份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显示,管理人作为招募主体具有唯一性,投资人选任模式及选任主体具备多元化特征。招募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债务人是采“管理人管理”模式,还是采“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对于前者,将招募权配置给管理人自无疑义;对于后者,则应当肯定债务人的招募主体地位。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应将选任权配置给由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政府代表、债务人出资人、有关行业专家等组成的专门选任委员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整投资人 招募权 选任 利益平衡 选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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