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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辨析——兼议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标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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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丰俊功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137-142,共6页
《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对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亟待从学理和立法上予以廓清。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应遵循“权力标准”,即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者均为监察对象。《监察法》意义上的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法规授权... 《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对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界定不够清晰,亟待从学理和立法上予以廓清。监察对象范围的界定应遵循“权力标准”,即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者均为监察对象。《监察法》意义上的公权力包括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法规授权、国家机关委托、国家权力衍生等“拟制国家公权力”。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监察对象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管理岗全体人员,二是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行使与职务相关权力的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办医疗卫生单位 监察对象 权力标准 拟制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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