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
作者 金泽刚 《刑法论丛》 CSSCI 2012年第3期281-315,共35页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属典型的拟制型立法,对"凶器"和"携带凶器"的认定应当秉持谨慎有度的解释原则。对"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理解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基本要...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属典型的拟制型立法,对"凶器"和"携带凶器"的认定应当秉持谨慎有度的解释原则。对"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的理解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凶器但没有使用凶器,包括没有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进行胁迫,也包括携带凶器者仅针对财物使用凶器抢夺的情形。携带凶器实施抢夺时显示凶器的,要达到"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程度,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在携带凶器实施抢夺,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两种拟制型抢劫并存的情形,此时以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为妥。《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拟制型规定不能延伸适用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等特殊类型的抢夺罪。认识携带凶器抢夺对于理解携带凶器盗窃具有参考意义,由此推知,立法规定拟制型犯罪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携带凶器 抢夺 拟制型抢劫罪 特殊类抢夺
原文传递
《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范解析 被引量:6
2
作者 黄丽勤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5期104-115,共12页
《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犯……罪",是指犯刑法分则规定的8种罪名,其指向的是分则中规定这8种罪名的具体条文,而不是指向第17条第2款本身。罪名说、罪行说、"犯罪构成说"、"不法构成要件说"均各有优劣,... 《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犯……罪",是指犯刑法分则规定的8种罪名,其指向的是分则中规定这8种罪名的具体条文,而不是指向第17条第2款本身。罪名说、罪行说、"犯罪构成说"、"不法构成要件说"均各有优劣,应当综合以上各说的优点,整合而成"分则罪名说"。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实施的行为,只有在完全符合分则8个条文规定的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这8种罪。据此,未满16周岁者对转化型抢劫罪,对拟制型的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些行为不完全符合这8种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行为类型不同或者缺乏必需的犯罪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17条第2款 名说 行说 拟制型抢劫罪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