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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商法拟制性规范的识别与体系解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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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瑜璐
季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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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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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92-20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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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法律拟制的本质是虚构性类推,具有漏洞填补、指示参照、规制决断等功能。在对商法拟制性规范的识别上,既有误入功能主义泥淖之状况,也有对形式主义方法的运用失当;同时,在法律拟制与其他法律方法的区分上亦存在一些混乱认识,均需加以澄清。基于商事法律关系中商主体、商行为“二元结构”,参考法律规则结构“新三要素说”,结合法律拟制的“同一化”、“区别化”取向,以“二维三阶分析法”认识、解析商法拟制性规范体系的内在构造,明晰法律拟制适用于商法规范的限度和向度,指导商法拟制性规范的再建构,是一条可探讨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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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拟制
商法拟制性规范识别
二维三阶分析法
规范体系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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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legal fiction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mmercial fictitious norms
two-dimension and third-order analysis method
deconstruct the system of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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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99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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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回归法律之治:税法拟制性规范研究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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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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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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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1-3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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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项目(15AFX021)
中国法学会一般资助项目[CLS(2015)C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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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税法领域,拟制性规范横贯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一种连接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法律构造。拟制性规范大量出现,遍及主要税种和税收构成要件,使得税基得以扩大,税法漏洞得以填补,税务行政效率得以提升,正因如此,拟制性规范具备了形式上的正当性。但根本而言,拟制性规范既未践行稽征经济与效率蕴含的技术正义,也未坚守形式正义的法定主义,更未满足量能课税意涵的实质正义。拟制性规范与其说是税法建制原则的选择,毋宁说是基于行政的考量与决策。拟制性规范的大量运用极有可能导致国家权力悄然扩张,进而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裹足不前。在拟制性规范不断扩张的当下中国,有必要认真对待税法中的拟制性规范,以法定主义对其进行规制,实现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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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法
拟制性规范
税法价值
政策之治
法律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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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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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回归拟制性规范:《契税法》第2条第3款释义学省思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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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育
郑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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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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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36-148,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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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税法建制原则的立体化构造”(17FFX006)
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科研项目“民族地区资源使用与生态补偿政策工具配置及其法制保障研究”(MSR20003)
中南民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引进人才)资助项目“特定目的税法理构造与适用”(YSZ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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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契税法》第2条第3款一改《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惯例,既割裂了契税客体与纳税人间的关联性,凸显国库主义立场,又整合了法定规范与拟制性规范,导致契税客体杂乱;还支解了契税客体与计税依据,徒增契税计量障碍。究其原因,恐怕还在于立法者意图抹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拟制实质,而这显然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结果相悖。要想走出困境,当须回归拟制本质的应然定位,坚持纳税人主义立场,恪守不动产取得税秉性,遵循契税法与民法的协同思维,融贯契税构成要素的体系思维,吸取契税客体创制的基本经验,在此之下,通过增设拟制性规范的指示词和具体规则以改造《契税法》第2条第3款后半部分,借助构造拟制“列举+兜底”的动态准入要件以改造《契税法》第2条第3款前半部分。倘若如此,契税法定规范与拟制性规范有机融合,契税客体、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收优惠要素无缝整合,融法定性与开放性、明确性和模糊性一体的良好契税法方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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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契税
拟制性规范
税收客体
纳税人
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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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ed tax
fictitious norm
tax object
taxpayer
taxation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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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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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特别纳税二次调整的基本理念与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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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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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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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1-80,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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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体系构建研究”(20CFX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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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特别纳税二次调整规则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拟制性规范,其核心价值在于税权扩张下的反避税效用。具体可以分为事前对激进型转让定价安排的威慑阻吓效用、事中对已认定避税行为的超额利润转回效用、事后对未转回资金实施征税的惩罚效用。中国如果选择设置二次调整规则来打击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行为,那么在规则制定之时就应转入“如何约束纳税调整权”的思考维度,通过整体控制和细节约束对二次调整规则加以设计,真正有效且有度地发挥其反避税效用。整体控制涉及规则制定应获法律授权、应依附于初次调整、应确保拟制交易仅适用于反避税规制;细节约束包括合理确定拟制交易的具体形式、应设置利润转回的替代程序、尽量完善配套的辅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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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二次调整
反避税
转让定价
拟制性规范
纳税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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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econdary adjustment
anti-tax avoidance
transfer pricing
fiction norms
tax adjustment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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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3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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