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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制度检讨与改造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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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铁光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38-48,共11页
商标注册体制依然是当今世界主流的商标取得体制,也是我国自近代商标法起源时起一贯坚持的体制,我国市场主体已经普遍形成了注册取得商标权的观念。尽管注册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积弊,但不应轻易否定该体制... 商标注册体制依然是当今世界主流的商标取得体制,也是我国自近代商标法起源时起一贯坚持的体制,我国市场主体已经普遍形成了注册取得商标权的观念。尽管注册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积弊,但不应轻易否定该体制,而应在针对该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予以坚守。我国《商标法》经过2013年的修订,已经形成遏制商标"抢注"与"囤积"行为的制度体系,但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依然具有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为此,应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封堵商标"抢注"和"囤积"行为的利益通道,根除商标"抢注"与"囤积"现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体制 商标“抢注” 商标“囤积”可归责性 拟制权利不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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