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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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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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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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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85-9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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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8CFX024)的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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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侵权法立法之际,我们应当再次探讨该制度,以构建完整的、妥当的共同侵权制度。就共同加害行为而言,行为的"共同"的认定应采共同故意说,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就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而言,应妥当认定教唆人和帮助人,同时应以责任能力为基础,来确立教唆或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时的责任承担。就共同危险行为而言,它是指加害人不明,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通过举证因果关系不存在而免责。此外,共同加害行为制度不能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而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可以扩张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团伙成员的责任制度不宜规定在侵权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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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同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
拟制的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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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lurality of responsible actors
Collective wrongful conduct
Instigate or encourage
Alternative cau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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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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