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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危险行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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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海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98-102,共5页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归责理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归责理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加害行为 择一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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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条件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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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运梁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108-135,共28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以物理学(存在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且其判断标准也应以可资检验的科学法则作为基础,这是近现代以来自然科学成就对刑法学的基本规制,也是刑法学自身具备科学属性的内在要求,而条件说被认为恰恰具有可资检验...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以物理学(存在论)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且其判断标准也应以可资检验的科学法则作为基础,这是近现代以来自然科学成就对刑法学的基本规制,也是刑法学自身具备科学属性的内在要求,而条件说被认为恰恰具有可资检验的科学法则属性。之所以认为条件说扩大原因范围或者无限溯及,是因为早期的刑法理论没有对实行行为作出适当的限定。究其原因也在于,杀人、伤害等实行行为确实难以定型化,或者说确实难以具体描述。合法则条件说认为,按照条件说的公式无法明确确定因果关系,应该根据作为日常经验法则的合法则性改正条件说的缺陷。所谓"合法则性"并不是条件说所主张的逻辑性条件或者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生活经验,而意味着当代知识水平所认可的法则性关系。所谓条件关系,首先应该是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结合关系,而对合义务替代行为的考察却考虑有无结果回避可能性,试图在因果关系判断阶段对条件关系作规范性的限定,对此笔者持有疑问。在择一竞合的情形下,各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因为否定结果的归责就否定存在条件关系。非类型或非典型的因果关系也是一种条件关系,之所以在一些案件中出现"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其实并不是条件关系的中断,而是因为不能进行结果的客观归责。只有在坚持归因与归责二元论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处理所谓因果关系断绝与因果关系中断的案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条件说 合法则的条件说 合义务替代行为 择一的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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