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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的机关——选择的自由与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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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神作裕之
段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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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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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师大法学》
2021年第1期84-102,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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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司作为法人,通过其机关实现各种职能,如意思决定、业务执行、代表和监督等。关于股份公司,日本公司法以传统的有限公司类型为基本形态,股东大会和董事是必备机关,在此基础上,各股份公司可根据其章程从公司法所规定的各种机关中选择设置。另外,根据公开性和规模标准,一定类型的公司被要求强制设立一定的机关,以此对公司进行区分和规范。但这是基于什么样的考量进行的区分,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在比较日本的股份公司与持分公司的基础上探讨:(1)在各公司类型中应当以及可以设置什么样的机关;(2)各机关之间的权限分配以及如何处理权限重复的问题;(3)公司法中关于各机关的权限是否可以扩大或委托等问题的基本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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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机关
股份公司
持分公司
机关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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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31.1
[政治法律—法学]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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