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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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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第6期34-44,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 公务用枪 公安部门 国务院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省级人民政府 猎枪 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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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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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6年第3期85-90,共6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 安机关 枪支管理规定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持枪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用枪 公安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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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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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第6期48-51,共4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枪支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枪支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于6月10日联合召开会议,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又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枪支 民用枪支 法律委员会 枪支管理 公务用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安机关 持枪证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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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打击力度 依法治理枪患──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之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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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光华 《人民公安》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5期17-19,共3页
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治理枪患──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之际本刊记者郭光华伴随着严打斗争的强大声势,经过两年酝酿、数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终于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 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治理枪患──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颁布之际本刊记者郭光华伴随着严打斗争的强大声势,经过两年酝酿、数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终于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我国第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枪支管理证件 民用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机关 打击力度 涉枪犯罪 持枪证件 社会治安 使用枪支 公务用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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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枪支清理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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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6期1-1,共1页
全面开展枪支清理收缴工作公安部7月30日发出通告,要求各地在“枪法”生效之前,全面开展枪支的清理、登记和收缴工作。通告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 全面开展枪支清理收缴工作公安部7月30日发出通告,要求各地在“枪法”生效之前,全面开展枪支的清理、登记和收缴工作。通告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以及其他各种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机关 枪支 持枪证件 非法持有 免予处罚 收缴工作 通告 射击运动 申报登记 钢珠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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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坛吹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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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5期1-1,共1页
警坛吹风“枪法”实施在即准备务必到位《枪支管理法》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与宣传部门密切协同,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枪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 警坛吹风“枪法”实施在即准备务必到位《枪支管理法》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安部最近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与宣传部门密切协同,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枪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既要有声势,又要讲实效,特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安机关 强制戒毒所 金融单位 强制戒毒工作 信息安全管理 注射毒品 持枪证件 吸毒人员 公务用枪 民用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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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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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 1996年第9期10-15,共6页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关键词 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安机关 枪支管理规定 使用枪支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持枪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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