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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习惯国际法“持续反对原则”适用条件探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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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志鹏
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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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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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73-86,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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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法治:全球变革与中国立场>(项目编号:11JHQ015)
2010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0JZD0029)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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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持续反对原则的适用条件对于理解和操作国际习惯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意味着习惯可以在全人类与一国利益、多国与一国意志、普遍国际规范与特殊国际规范之间营造平衡,因而对于国际法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对于持续反对原则的适用条件很难给出有效的界定,作为现代国际公法理论的理性选择路径则为持续反对原则提出了不同的博弈理论。戈德史密斯与波斯纳、爱德华.斯韦恩、诺曼和特拉奇曼、安德鲁.古兹曼在先后接续的研究中借鉴并发展了习惯国际法实施中持续反对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时间上,持续反对仅在习惯规则出现的过程中可以主张;对于不同类型的习惯而言,宜根据习惯的不同强度提出对于持续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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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习惯
持续反对原则
适用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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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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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持续反对原则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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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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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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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9年第S1期5-10,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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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当今国际社会,各主权国家之间普遍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其意愿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确实可能受到特定国家的反对。随着持续反对原则的正式提出,主权国家开始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意志自由,即在新兴国际习惯规则出现之时,如果一国持续表示反对,这项规则将不得适用于该国。自从这项原则被正式提出,与之相关的争议便持续不断,更重要的是,司法实践对这项原则的支持较为薄弱。但随着社会发展节奏的加快,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应当予以放宽,持续反对原则非但不会影响国际习惯的地位,还可以在一体化和区域化不断加强的今天很好地平衡国际法价值之间的冲突,在维护国家意志的同时,有效维护国际法规则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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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持续反对原则
国际习惯
《国际法院规约》
国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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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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