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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
被引量:
17
1
作者
李清池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52-73,共22页
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
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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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指导案例9号
清算义务人
民事责任
信义义务
原文传递
题名
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
被引量:
17
1
作者
李清池
机构
国家行政学院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52-73,共22页
文摘
指导案例9号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这一裁判要点意在澄清《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不过,其中的法律逻辑并不清晰,效果也颇可质疑。从公司法的理论体系来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应按"对公司的管理具有支配性地位/影响"的标准界定为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区别对待。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在法律性质上应为信义义务,其指向对象在公司解散后未终止前仍为公司,但受益人由股东转变为公司债权人。
关键词
指导案例9号
清算义务人
民事责任
信义义务
分类号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
李清池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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