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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法中犯罪条款的问题反思与修改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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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桢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15-121,共7页
随着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体的过程中,体育法的修改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然而,体育法中的犯罪条款如何修改,却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充分讨论。在我国体育法中,犯罪条款分... 随着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体育法治建设已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体的过程中,体育法的修改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然而,体育法中的犯罪条款如何修改,却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充分讨论。在我国体育法中,犯罪条款分为体育附属刑法与体育刑事指引性规定2种类型,在规制、预防体育领域的犯罪方面有积极作用,是全面依法治体的重要一环。但是,现阶段我国体育附属刑法与体育刑事指引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体育附属刑法的内容未臻完善、范围仍有盲区,体育刑事指引性规定存在越权立法、部分内容存在缺陷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体育附属刑法及其刑事指引规定的立法效果。问题的解决不仅有赖于我国立法进步的整体推动,还要在具体研究探讨的基础上逐步修改完善体育附属刑法和体育刑事指引性规定的缺陷。对体育附属刑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缺陷、清扫立法盲区、使用司法解释增加明确性;对于体育刑事指引性规定而言,需要纠正超越立法权限、修正超出刑法规制范围等问题,同时增强内容的明确性、精确性及其犯罪的定量因素。最终,实现二者与刑法的顺畅衔接,共同辅助刑法肃清阻挡体育事业发展的犯罪荆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犯罪条款 附属刑法 刑事指引性规定 问题反思 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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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下商事合同强制再协商之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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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晨康 《淮阴工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4期20-24,共5页
《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之下加入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再协商的表述。学界对于再协商的定性问题讨论得如火如荼,权利说抑或义务说无疑都默认再协商系强制性前置程序。但是该条并未区别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忽略了后... 《民法典》第533条在情势变更制度之下加入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再协商的表述。学界对于再协商的定性问题讨论得如火如荼,权利说抑或义务说无疑都默认再协商系强制性前置程序。但是该条并未区别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忽略了后者的营利性目的。通过对再协商一般民事上的功能进行考察以及在商事合同视域下对再协商制度当事人利益权衡、可操作性、可替代性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强制商事合同双方再协商并不合理,所以宜将其认定为指引性规定,否定其强制性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再协商 商事行为 指引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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