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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的预先指示权与自愿治疗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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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也龙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249-251,共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治疗原则,预先指示权应是这项原则的重要内容。预先指示权不仅能够保障患者自治,而且也具有多重的现实意义。我国具有确立预先指示权的法律环境,但大众对预先指示权比较陌生,建议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治疗原则,预先指示权应是这项原则的重要内容。预先指示权不仅能够保障患者自治,而且也具有多重的现实意义。我国具有确立预先指示权的法律环境,但大众对预先指示权比较陌生,建议对其进行适当的提倡和推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障碍患者 预先指示权 自愿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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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指示权的私权属性及法律制约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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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万群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28-30,共3页
劳动关系缔结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需要因时因地向劳动者发布指示,因而,劳动指示权是劳动力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指示权具有私权的根本属性,应归入私权范畴。然而,与一般私权相比,劳动指示权有明显的特... 劳动关系缔结后,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使用过程中需要因时因地向劳动者发布指示,因而,劳动指示权是劳动力使用权所派生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指示权具有私权的根本属性,应归入私权范畴。然而,与一般私权相比,劳动指示权有明显的特殊性。由于劳动指示权支配的是劳动者人身,其滥用可能会对劳动者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因而,劳动立法强调对其行使过程进行制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人单位 劳动指示权 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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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用人单位指示权及其私法构造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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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建峰 《环球法律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9-55,共17页
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安排劳动不只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指示权的行使。用人单位指示权是一种独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依附性劳动的制度表达,但其一般法理在我国却被长期忽视。这种指示权存在的正当性可从不同角度理解,从法教义学角度来... 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安排劳动不只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指示权的行使。用人单位指示权是一种独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依附性劳动的制度表达,但其一般法理在我国却被长期忽视。这种指示权存在的正当性可从不同角度理解,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看,其并非基于公法授权或组织体管理权,而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享有该权利的用人单位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给付义务予以具体化,该权利不是对劳动者的支配权或请求权,而是形成权。基于继续性法律关系的特性,该形成权属于填充型形成权,可以持续存续,重复行使;其与传统的针对一时性法律关系的消极形成权共同构成完整的形成权体系。从平衡用人单位生产组织需要和劳动者保护需求出发,用人单位指示权的行使受到其作为末位阶权的位阶限制,作为劳动给付内容具体化权的功能限制,作为生产组织权的对象限制以及作为裁量权的合理性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人单位 指示权 劳动合同 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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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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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圆方 李小萍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6年第4期690-693,共4页
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精神卫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患者在实现其自身的权益中受自身精神状况、家属的代位行使权及"自制力丧失—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等问题的困扰而使其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提出上述问题... 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精神卫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患者在实现其自身的权益中受自身精神状况、家属的代位行使权及"自制力丧失—否认自己有精神病"等问题的困扰而使其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在提出上述问题的同时也立足于从和谐的医患关系、患者的预先指示权、尤其是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评定的视角来解决上述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障碍 知情同意 能力评定 预先指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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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德国债编各论新修正工程合同规定的定作人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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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7-15,共9页
德国一般民间的工程合同,并未要求其遵循"《营建工程采购与合同规则》"(die Vergabe-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德国民法》的规定往往不够详细,过去一些民间工程合同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民法承揽篇没有规范... 德国一般民间的工程合同,并未要求其遵循"《营建工程采购与合同规则》"(die Vergabe-und Vertragsordnung für Bauleistung)。《德国民法》的规定往往不够详细,过去一些民间工程合同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民法承揽篇没有规范,只能依赖当事人间的协商和法院的判决。有广泛的判决涉及此一领域,对适用法律的人已经丧失透视性。考虑工程合同的类型、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内容复杂而特殊、工程合同常有较长的履行期间,累积的判决也使新增专章规范的条件成熟。德国联邦议会审议通过修正工程合同法之法案。将工程合同(§§650 A-650O)、建筑师与工程师合同(§§650P-650T),以及消费者工程合同(§§650U-650V)订入民法之中。立法者修法时所考虑的指示变更动机,引据"履行期较长的复杂工程合同",在个案中未必适用。实务上只要有工程合同存在,不必然需要工程合同履行期是否较长或者较为复杂,均可指示变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民法》 《营建工程采购与合同规则》 政府采购 承揽合同 工程合同 指示变更 加减帐 合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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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形成理性及法制重构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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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尚元 王艺非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2-84,共13页
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关系的继续性与合作性属性有特殊的调整作用,其补充劳动合同并促进其效率,同时亦有集体法上的意义,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观察台湾学界与工作规则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可发现工作规则规制的重心正由&... 劳动规章制度对于劳动关系的继续性与合作性属性有特殊的调整作用,其补充劳动合同并促进其效率,同时亦有集体法上的意义,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观察台湾学界与工作规则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可发现工作规则规制的重心正由"意思"转向"内容",这也愈发接近德国的模式。以境外法例为对照可以窥见我国法制下调整劳动规章制度的症结,在于过于强调对"意思",尤其是"集体意思"的控制,而忽视对内容合理性的控制。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应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着重控制其内容合理性,而非当事人意思。而为了不过分依赖法官随机判断"合理性",导致法秩序的混乱,建议引入交易习惯与行规作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规章制度 定型化契约 指示权 民主程序 合理性 交易习惯 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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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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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强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35-41,161,共7页
手术同意书以医疗委托合同制度为依据,是医疗委托合同中患者行使指示权的具体表现,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现行的手术同意制度存在以下不足:规定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对手术同意书签字主体资格缺乏具体规范,对无需患者及亲属同意的情况... 手术同意书以医疗委托合同制度为依据,是医疗委托合同中患者行使指示权的具体表现,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现行的手术同意制度存在以下不足:规定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对手术同意书签字主体资格缺乏具体规范,对无需患者及亲属同意的情况规定不够全面,对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规定过粗。为了切实患者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尽快对现行制度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手术同意书 医疗委托合同 指示权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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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指示交付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条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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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庄加园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3期168-185,共18页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 我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方式,通过转让基于占有媒介关系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使出让人无须占有媒介人的同意和协助,就能移转动产的所有权,更无须将第三人的占有限于"依法"占有。出让人是否通知占有媒介人,并非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而只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前提,并在债法领域发挥保护债务人的作用。为使无占有的出让人也能同其他占有人一样移转其动产所有权,以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建议借鉴德国通说,允许当事人仅根据其合意来移转所有权,该种情形超出了物权法第26条的文义范围。我国法院不少判决以转让提单、仓单等交付证券作为适用物权法第26条的情形,有误解之嫌。当事人以该类证券的交付替代证券项下货物的交付,仍然是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现实交付。此类交易方式虽法无明文,但应根据商事交易习惯予以认可,以便证券项下的货物便捷流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示交付返还请求 间接占有 占有脱离物 交付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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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院无单放货的规定》第九条颠覆记名提单提货凭证功能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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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力 《青年与社会(下)》 2015年第10期86-86,共1页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2009年9月开放供各国签署。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2009年9月开放供各国签署。200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并于同年3月施行。《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9条,对于记名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有了颠覆性的规定。国际与国内对此观点有所趋同,但在设计的细节及逻辑结构上却有着较大的异同。文章旨在通过对《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九条中托运人变更收货人的权利,对记名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及其流转的可操作性进行评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货凭证 指示权 变更 凭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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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Framework for Selecting Indicators to Asses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atural Heritage Site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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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 Jie ZHAO Yongtao +1 位作者 XU Houqin YU Hui 《Journal of Mountain Science》 SCIE CSCD 2007年第4期321-330,共10页
Sustainable world heritage management represents an approach for managing the resources of a property by integrating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ssues. It aims to provide sustainable benefits for future gener... Sustainable world heritage management represents an approach for managing the resources of a property by integrating environmental, economic, and social issues. It aims to provide sustainable benefits for future generations, while protect the property and minimize the possible adverse social, 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Indicator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hich summarize information for decision-making, are invaluable to learn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property management. Scientists in many fields devised several conceptual models of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and indicators, of which, DPSIR (Driving forces – Pressure – State – Impact – Response) is thought to be the best available one in identifying and developing indicator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DPSIR conceptual model and indicator selection criteria, the present paper proposed a methodology framework for selecting indicators to asses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 natural heritage site. The proposed framework included a multi-level hierarchical structure for various indicators and indexes, a modified DPSIR frame to identify key issues in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a set of indicators for evaluating the sustainability in Sichuan Giant Panda Sanctuari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aturalheritage DPSIR conceptual model Giant Panda Sanctuary INDIC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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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医事法律中患者自主决策权相关规定的质疑与建议 被引量:17
11
作者 蔡昱 苗延波(责任编辑)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17-119,共3页
本文对我国医事法中医疗决策主体的规定和对临终患者保护性医疗提出了质疑,并建议赋予患者预先指示权,建立医疗声明卡制度。
关键词 宪法 患者自主决策 预先指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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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集团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 被引量:11
12
作者 汪青松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65-179,共15页
公司集团已经成为现代市场中的主导力量,但中国民商事基本法却缺乏关于公司集团治理的积极性调整规则,由此呈现出市场实践与民商事立法背离的局面,立法缺位也会对公司集团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集团引发控制公司股东的“股权”异变为... 公司集团已经成为现代市场中的主导力量,但中国民商事基本法却缺乏关于公司集团治理的积极性调整规则,由此呈现出市场实践与民商事立法背离的局面,立法缺位也会对公司集团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集团引发控制公司股东的“股权”异变为“控制权”、从属公司作为法律实体的独立性大大弱化、控制公司管理层信义义务对象的扩展、公司集团内的多元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剧,这些关系异变彰显出公司集团治理的特殊制度需求。公司集团不同于单纯的契约关系,其具备作为组织实体的基本要件,对其法律地位进行立法确认具有可行性。中国现行公司立法植根于“独立法人”观念的制度体系无法很好地满足集合了大量从属公司的、网络化的现代公司集团的治理需求。公司集团治理法律机制建构的重心包括:实现公司集团内部控制从事实状态转化为法定权利;明确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承担的特殊义务与责任;重塑从属公司与其董事、高管之间的信义关系;加强对从属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集团 组织实体 集团治理 统一管理/指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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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惩戒的制度结构与行使规则:基于企业自治理论的建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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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建峰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7-170,共14页
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应规范企业惩戒问题。立足于用人单位指示权集体化转型的法律技术,可以打通从个别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到组织体中惩戒权的路径。据此,企业惩戒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企业自治基础上的自治罚,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秩序,... 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应规范企业惩戒问题。立足于用人单位指示权集体化转型的法律技术,可以打通从个别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到组织体中惩戒权的路径。据此,企业惩戒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企业自治基础上的自治罚,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秩序,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企业惩戒需要通过追究才能得到实现。企业惩戒规则应以用人单位规章或者集体合同为载体,惩戒对象限于劳动者违反企业秩序的行为。企业惩戒措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但应遵循自治权行使的逻辑、组织体处罚的逻辑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在逻辑。企业惩戒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代表共同实施,我国目前应采取劳动者一方代表弱参与模式。企业惩戒的行使应满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劳动争议裁判程序的救济及合理性审查之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惩戒 企业自治 用人单位规章 劳动纪律 指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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