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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关系双重瑕疵的指示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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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S1期54-56,共3页
传统的不当得利,往往只会涉及两方当事人,不管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利害关系人仅有得利方和受有损失方两方,其涉及的问题是受损人是否能够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利益。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并非单纯的从受损方流向受益方,... 传统的不当得利,往往只会涉及两方当事人,不管是给付型不当得利还是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利害关系人仅有得利方和受有损失方两方,其涉及的问题是受损人是否能够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利益。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并非单纯的从受损方流向受益方,在利益流动过程中,往往会有第三方参与的可能。本文拟在探究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其中一种类型,即指示给付型不当得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示给付 给付 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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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示给付关系中不当得利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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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佳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8-12,共5页
以给付关系为标准,构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模式,在第三方参与的指示给付的不当得利关系中,会形成基础关系瑕疵与指示关系瑕疵,其中会产生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与对象有所区别。尤其在涉及不当得... 以给付关系为标准,构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模式,在第三方参与的指示给付的不当得利关系中,会形成基础关系瑕疵与指示关系瑕疵,其中会产生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与对象有所区别。尤其在涉及不当得利的返还时,需根据得利人的善恶意主观状态的不同,厘清各类事由下的返还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给付型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 双重瑕疵 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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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指示给付中的指示瑕疵——朱莲和与季东不当得利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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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费晓宇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65-68,71,共5页
指示给付是常见的三人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领取人给付并因此完成两个给付关系是指示给付的最大特色。应将指示给付中的"指示瑕疵"与"原因关系"瑕疵严格区分,指示发生无效、撤回等情况时,被指... 指示给付是常见的三人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向领取人给付并因此完成两个给付关系是指示给付的最大特色。应将指示给付中的"指示瑕疵"与"原因关系"瑕疵严格区分,指示发生无效、撤回等情况时,被指示人与领取人之间成立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此时被指示人需承担领取人不当得利返还不能的风险。若指示人对该瑕疵的出现存有过错,应对被指示人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另,该指示允许"嗣后做出",指示人嗣后指示,仍能发生与指示给付相同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指示瑕疵 嗣后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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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汇款之三角关系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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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詹丽莎 《争议解决》 2023年第3期1107-1114,共8页
汇款人委托银行向受款人汇款,因错误汇款引发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系不当得利法上的指示给付关系案型。在以给付目的确定不当得利关系的观点下,指示具有给付目的确定之意义,汇款人是否以意思表示错误撤销指示给付,会产生不同的不当得利... 汇款人委托银行向受款人汇款,因错误汇款引发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系不当得利法上的指示给付关系案型。在以给付目的确定不当得利关系的观点下,指示具有给付目的确定之意义,汇款人是否以意思表示错误撤销指示给付,会产生不同的不当得利返还路径。此外,在汇入行基于其与受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行使抵销权直接划扣错误汇款项时,基于利益衡量与公平观点,不能因为汇款人一时过错而将受款人无资力风险转嫁给汇款人,应考虑突破以给付目的确定不当得利关系,由银行承担补充责任,汇款人得向银行直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错误汇款 不当得利 指示给付 指示瑕疵 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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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银行付款之三角关系不当得利——以错误汇款为研究对象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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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其木提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1期56-64,共9页
汇款人与汇款银行以及受款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系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汇款银行依汇款人指示所为履行行为及其与受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汇款人意思表示错误之影响,也不受汇款人与受款人之间原因关系瑕疵的影响。错误汇款人不能主张汇款银... 汇款人与汇款银行以及受款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系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汇款银行依汇款人指示所为履行行为及其与受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汇款人意思表示错误之影响,也不受汇款人与受款人之间原因关系瑕疵的影响。错误汇款人不能主张汇款银行不当得利,只能请求受款人返还不当得利。但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有必要扩大退汇制度之适用范围,以保护汇款人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示给付 错误汇款 原因关系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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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转账付款返还请求权的救济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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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其木提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68-82,共15页
物权性救济路径通过赋予错误汇款人物权性请求权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这种救济方式虽符合情理,但在法理上难以自洽。债权性救济路径特别是其中的原因关系不必要说,虽认为错误汇款人仅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在系争错误汇... 物权性救济路径通过赋予错误汇款人物权性请求权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这种救济方式虽符合情理,但在法理上难以自洽。债权性救济路径特别是其中的原因关系不必要说,虽认为错误汇款人仅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在系争错误汇款具有特定性时,则认定该存款债权归错误汇款人享有,从而使其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实体权益。这种救济方式不仅符合受款人无资力之风险不能转嫁给错误汇款人的公平观念,也符合指示支付原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采纳的是债权性救济路径,以错误汇款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基础,以错误汇款资金具有特定性为前提,认定系争错误汇款的实体权益仍属错误汇款人"所有"。此谓"所有"系指系争存款债权归错误汇款人"所有",而非指错误汇款所有权归其所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示给付 错误汇款 不当得利 实体权益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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