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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捕前和解实证研究——以H省Z市人民检察院为样本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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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玉晓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15-123,共9页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开展捕前和解既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精神,又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以H省Z市调研数据为基础,发现捕前和解程序在交通肇事案适用中存在适...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开展捕前和解既是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精神,又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以H省Z市调研数据为基础,发现捕前和解程序在交通肇事案适用中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办案检察官促和率较低,逮捕与否的标准过于单一等不足。因而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规范程序等方面对交通肇事案的捕前和解程序进行合理的构建非常必要。交通肇事案捕前和解程序的启动有案件办理的检察官依职权启动;双方当事人在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检察官启动捕前和解程序这两种方式。捕前和解协议有检察院促和、检调对接、当事人自行和解这三种达成模式。交通肇事案捕前和解协议的审查既要考虑协议的客观内容,也要审查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不管双方当事人是否能和解成功,检察院应该以理性的眼光来看待,要综合全部因素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 捕前和解程序 实证研究 适用原则 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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