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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分配与权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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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洲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324-331,共8页
在风险社会中,自然灾害的发生与人类活动具有各种复杂的关联性,同时,自然灾害往往破坏了人类社会正常运行所依赖的基础和条件,而传统的法律体系不足以应对,需要确立风险损害分配和权益调整的新原则和制度。对此,本文运用既有的法理和制... 在风险社会中,自然灾害的发生与人类活动具有各种复杂的关联性,同时,自然灾害往往破坏了人类社会正常运行所依赖的基础和条件,而传统的法律体系不足以应对,需要确立风险损害分配和权益调整的新原则和制度。对此,本文运用既有的法理和制度,结合风险应对所需要的目标和策略,以推导构建出风险社会中应对自然灾害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就自然灾害下的房地产权益而言,土地用益物权并不随着房屋的毁损而当然消灭,应根据灾后的土地用益功能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相应的处理。同时,根据自然灾害的不同情形,国家和民间社会等相关方需要在灾害预防、保险机制和恢复重建等方面承担在风险社会中的应有责任,以恢复风险社会正常运行所依赖的基础和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灾害 风险社会 损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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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连带责任的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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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晏宗武 《铜陵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56-58,共3页
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适用,但其如何产生在理论界少有述及。本文从法律逻辑、社会生活客观要求、风险负担、损害分配及弱者权益保障等方面论证了连带责任的产生根据。
关键词 法律逻辑 民法安全 风险负担 损害分配 弱者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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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过失相抵规则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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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芳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81-85,共5页
过失相抵是民事审判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项民事规则。该规则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权益,更关乎侵权责任的具体分配及损害的分担。故其适用要严格遵循《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过失相抵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但必须以法... 过失相抵是民事审判中使用频率颇高的一项民事规则。该规则不仅直接影响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权益,更关乎侵权责任的具体分配及损害的分担。故其适用要严格遵循《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过失相抵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但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则取决于受侵权的未成年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无过错。具体适用过失相抵时,应综合考量过错、原因力和危险等因素,以便为损害的分担提供一个分配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相抵 公平原则 过错 损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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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对侵权构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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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梦青 《社科纵横》 2013年第2期84-85,共2页
过错是侵权构成的归责事由,为了避免绝对的无过错即无责任所带来的不合理,无过错责任原则引入其他的归责因素对损害进行合理分配,以期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本文拟通过案例说明法律调整分配损害的界限。
关键词 过错责任 侵权构成 损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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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观与诈骗罪认定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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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少青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57-72,192,193,共18页
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权利外观实施表见行为,第三人对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向行为人给付对价并取得相应财产,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民法对第三人财产予以保护,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但是,刑法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强... 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权利外观实施表见行为,第三人对外观产生合理信赖,向行为人给付对价并取得相应财产,根据权利外观理论,民法对第三人财产予以保护,不利后果转由真实权利人承担。但是,刑法的价值取向、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关系强行转换导致的处罚漏洞,阻断了将该理论适用于犯罪认定的现实可能。在规范层面将财产损害分为损害发生与损害分配,刑民对损害发生的认定相互契合,均将第三人作为表见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与此同时,刑法对损害分配不作评价,在法律事实的相对性层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财产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隐瞒自己并非真实权利人的事实,致使第三人陷入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成立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外观 损害发生 损害分配 直接被害人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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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自甘风险之法律效果的范式选择及教义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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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舒然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2期220-244,共25页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同以往实务做法存在明显冲突,为求准确适用,有必要对其背后反映出的学理问题作深入探讨。从比较法来看,自甘风险制度背后存在两种范式:一是以受害人意思为依据的权利处分范式,对应免责效果;二是...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所规定的法律效果同以往实务做法存在明显冲突,为求准确适用,有必要对其背后反映出的学理问题作深入探讨。从比较法来看,自甘风险制度背后存在两种范式:一是以受害人意思为依据的权利处分范式,对应免责效果;二是以受害人的可归责性为依据的损害分配范式,对应过失相抵效果。相较而言,权利处分范式未能充分厘清受害人接受风险的意思与接受损害的意思之间的差异,不当扩大了免责的范围;而损害分配范式则忽视了权利处分思想的价值及其运用。通过对两种范式加以修正与重构,得以活动中的固有风险为标准,将作为固有风险的加害行为交由权利处分范式调整,而将作为外部风险的加害行为交由损害分配范式调整。同时,当加害行为属于固有风险,但受害人欠缺接受风险的意思时,应为后者拟制出该意思,进而允许加害人依权利处分范式而免责。《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以免责为其效果,实质上采纳了权利处分范式的内容,因而仅得适用于权利处分型自甘风险,而对于损害分配型自甘风险则应交由过失相抵条款调整。在自甘风险主体的界定问题上,应将“自愿参加者”解释为自主进入活动空间之人,从而将那些虽未实际接受风险,但因文体活动中的固有风险而受伤之人一同包含在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甘风险 受害人同意 过失相抵 损害分配 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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