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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担保财产被盗的受害主体与定罪数额——来自民法学人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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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定邦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183-213,共31页
担保财产被盗的受害主体与定罪数额在《民法典》尚未通过的时期,无论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就均产生了巨大争议。随着民法典担保制度大力吸收英美功能主义担保观念,使得财产权本身的谱系发生变化,此争论只会愈演愈烈。于宏观视角,我们须反... 担保财产被盗的受害主体与定罪数额在《民法典》尚未通过的时期,无论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就均产生了巨大争议。随着民法典担保制度大力吸收英美功能主义担保观念,使得财产权本身的谱系发生变化,此争论只会愈演愈烈。于宏观视角,我们须反思财产犯罪中既有的学术观点,借鉴民法学的最新研究,结合实证统计一般民众的法意识,进而构造出更为动态、全面的民刑关系,即“损害流程场域区分”的适用关系;于微观视角,我们还须严肃讨论针对担保财产之犯罪的保护法益,借鉴霍菲尔德权利术语和司法实务中涌现的珍贵观点,望让刑法保护之抽象法益始终保持对复杂多样之具体民事权利的涵摄、包容力度,而非先验地肯定或否定某种权利是刑法之保护法益,更要尝试从独立与从属的辩证态度中建构“民法请求权”这一产生保护法益的本源。上述两方面的反思和重构其实是殊途同归,均是立足于寻找“受害主体”与“定罪数额”这两个关键点,帮助揭示实务中不同裁判背后的机理和困惑疑难。刑法完整担保物权的时机已经成熟,加强理论研究,进而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设立专门针对担保财产犯罪的罪名,也是必要而迫切的,这有助于促进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转,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总之,在《民法典》时代,应将“积极回应型”刑法作为未来持续的发展方向,而不是惰性地断言“谦抑型”刑法时代也已经到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被盗 功能主义担保 损害流程场域区分 请求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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