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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视角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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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爽 李哲 《环境保护》 CAS 2024年第3期63-68,共6页
目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探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可行路径,对于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所有者权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 目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委托代理视角下探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可行路径,对于促进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所有者权益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建议借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从私法路径与公法路径协同的视角出发,独立定位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工作,构建以私法路径为主、公法路径为补充的“公私协同、私法为主”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救济路径,厘清职责履行部门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磋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损害赔偿 所有者权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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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替代交易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
2
作者 孙良国 徐雪静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108-121,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和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探究替代交易的适格与否为基础。只要非违约方实施了适格的替代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交易损害赔偿和市场价格损害赔偿的冲突协调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应当以探究替代交易的适格与否为基础。只要非违约方实施了适格的替代交易,那么其能且只能获得替代交易损害赔偿救济。对“适格”的理解应从信息搜寻的合理与否和交易选择的诚信与否两方面展开。替代交易价格是否“偏离”市场价格,不应当作为判断替代交易适格与否的唯一量度。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带来的损害赔偿计算结果集中在两个方向:替代交易损害赔偿高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以及替代交易损害赔偿低于市场价格损害赔偿。只有前者才意味着,替代交易价格“偏离”市场价格,这会导致对替代交易减损价值的忽视、对完全赔偿原则的背离以及对违约方产生不公平的剥削、对非违约方产生不效率的行为激励。此时的替代交易为不适格的替代交易,非违约方只能获得市场价格损害赔偿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交易损害赔偿 适格性 市场价格损害赔偿 预期利益损害赔偿 冲突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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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
3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32-52,共21页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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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4
作者 程啸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9-84,F0002,共17页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 相对于监护关系外的第三人,监护关系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属于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行为构成对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和精神损害。监护权被侵害的财产损害既包括监护人为恢复监护关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因此遭受的误工损失等其他财产损失。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只有使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时,父母以及担任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才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时,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既享有因监护权被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就被监护人的死亡向侵权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监护人伤残的,只有被监护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合理的奔丧费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更是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侵权行为 监护权 被监护人 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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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
5
作者 王灿发 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责任 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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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维度审视
6
作者 骆小春 《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996条易被误读为:一是该条直接承认合同违约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不存在损害对方人格权行为,只要违约,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守约方只能通过违约之诉主张违约责任,另行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必须分别主张。鉴于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该条应当理解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条款。但适用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适度扩张解释,否则,“损害对方人格权”的前提致使表征精神利益实现为目的或者标的的合同在司法适用层面存在明显漏洞,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守约方无法获得完全救济。基于风险控制能力与利益衡量,“损害对方人格权”的要件应扩张至一般人格利益,当合同的履行利益为纯粹精神利益时,守约方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违约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引发精神损害的,应当以完全赔偿原则为核心限制责任竞合规则的适用。通过以上安排达到《民法典》第996条的规范意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履行利益 精神利益合同 物质性人格权 一般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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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分析
7
作者 邹丽梅 姜薇 《野生动物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75-181,共7页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 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自身的损害,还会引起野生动物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损害。司法实践中,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往往不能得到全面救济。明晰行政索赔主体的职责,可以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出现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情况;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综合考虑时间限度、空间限度、注重质量限度及多种主客观因素、区分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可以最大限度地覆盖非法侵害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全部损害,实现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物种、保持生物多样性、保存基因等多种生态功能丧失的完全赔偿;建立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司法鉴定、社会鉴定并存的多元化鉴定机制,能够统一鉴定标准、保证鉴定质量、维持鉴定秩序,科学合理地确定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损害价值;针对能够恢复生态功能的野生动物相关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生态修复的责任方法,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有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野生动物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修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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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分配路径
8
作者 杜乐其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48-66,共19页
为消解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分配难题,法院在“威慑”与“补偿”功能的指引下创设了诸种分配路径。以分配对象之主体性质为标准,可将既有分配路径类型化为“上缴国库”“纳入公益基金”和“向受害消费者支付”。实然分配路... 为消解消费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的分配难题,法院在“威慑”与“补偿”功能的指引下创设了诸种分配路径。以分配对象之主体性质为标准,可将既有分配路径类型化为“上缴国库”“纳入公益基金”和“向受害消费者支付”。实然分配路径的合理性应在检验其与制度功能的匹配性基础上加以评判。在“威慑”功能维度上,三种分配路径均可等效实现违法行为之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在“补偿”功能维度上,“上缴国库”的方式无法直观或实质性实现补偿功能;“向受害消费者支付”因理念障碍、制度冲突、履行不能或不经济而削弱甚至消除“补偿”功能;“纳入公益基金”则因其与消费公共利益间的高契合度与强关联度而成为与制度功能相契合的适配性路径。然而,“纳入公益基金”的非一致性司法实践样态,表明其需要进一步的改造:在方向上,应以信托基金为引领;在具体构造上,应对各主体角色予以重新安排,并就妨碍消费公益信托基金运行的受托人选定与监督缺失问题探寻因应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制度功能 分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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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9
作者 刘帅康 陈晓景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24年第4期41-50,共10页
“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是中国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空间治理单元。鉴于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特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价值... “长江经济带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是中国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型空间治理单元。鉴于流域自然生态系统的特性以及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特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价值定位、适用范围、责任方式、协调机制等方面区别于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而目前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对一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简单移植,存在着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保护不足、适用范围过窄、赔偿责任方式单一、缺乏全流域利益协调机制等问题,难以契合国家“江河战略”的实施要求。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安排应当树立整体性、系统性理念,确立全流域整体性利益实现、流域整体生态系统服务救济等制度价值,拓展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扩大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并确立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上下游利益协调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国家“江河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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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10
作者 刘蜜 林颖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53-160,共8页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 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和人格,故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格权。而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侵犯人格权,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一是侵犯作者人格权,导致其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损害的,后果严重时,法院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保护作者的人格权。二是行为人“故意”或“屡次”侵犯同一作者的著作财产权时,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惩罚侵权人,威慑其下次再犯。三是毁损作品之载体(孤稿),导致作品无法再现的,侵犯发表权的,法院也应该判处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作者受损的心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 作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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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计算基础的市场价格之标准时点的确定
11
作者 徐雪静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81-86,共6页
市场价格之标准时点的确定是适用违约损害赔偿抽象计算方法的基础性命题。对该命题作出回应的理论依据是,在完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减损规则和拟制规则兼顾应然和实然的双重价值,来实现救济非违约方预期利益和防止违约方被剥削的双... 市场价格之标准时点的确定是适用违约损害赔偿抽象计算方法的基础性命题。对该命题作出回应的理论依据是,在完全赔偿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减损规则和拟制规则兼顾应然和实然的双重价值,来实现救济非违约方预期利益和防止违约方被剥削的双重目标。在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第60条第三款时,应对“合理期间”的表述进行解释: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应当以非违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之日”为标准时点作为“合理期间”的解释,用以确定市场价格。若适用该解释无法导出公平的裁判结果,则应尊重裁判者的个案自由裁量,以实现个案公平正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损害赔偿 市场价格损害赔偿 合理期间 违约日规则 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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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
12
作者 薛冰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4期145-147,共3页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研究 生态环境 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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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13
作者 王帮元 《环境》 2024年第7期79-80,共2页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检察公益诉讼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 国有资产保护 两项制度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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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替代交易规则解释论 被引量:4
14
作者 刘承韪 吴志宇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0-51,共12页
《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了以替代交易价格为计算基础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从替代交易的性质来看,其是一种针对违约的自力救济措施,同时兼具一定的义务属性。从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前提来看,替代交易作为自力救济可自由实施,但替代交易规... 《司法解释》第60条规定了以替代交易价格为计算基础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从替代交易的性质来看,其是一种针对违约的自力救济措施,同时兼具一定的义务属性。从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前提来看,替代交易作为自力救济可自由实施,但替代交易规则的适用以合同解除为前提条件。此条件的规范目的在于裁判的确定性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从替代交易实施的适当性要求来看,在替代交易具备商业上替代性时,应推定其符合市场价格,由违约方主张该价格明显偏离交易发生时所在地的市场价格来抗辩。在市场价格本身或偏离程度难以确定时,应综合考虑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的目的和手段来适用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的高价格导致的过高损害赔偿额可以通过可预见性规则进一步加以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替代交易 减轻损失规则 可得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具体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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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衔接探讨
15
作者 徐金海 邢捷 《环境保护》 CAS 2024年第3期73-76,共4页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并行、交叉甚至冲突等情形,由此便产生了“两诉”。应在诉权与顺位等框架性建构内容衔接外,更多谋求如何建立衔接关系,如何有效开展线索、磋商衔接,如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等实践性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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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16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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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演进特点及风险防范--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06-2022年案例样本的分析
17
作者 汪文杰 赵敏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3期63-67,共5页
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06-2022年的226件湖北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样本,发现其具有纠纷解决周期相对较长、相对集中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三级综合性医院涉案最频繁、外科和妇产科占比偏多、采用司法鉴定的占比高、诊疗操作不规范和手... 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06-2022年的226件湖北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例样本,发现其具有纠纷解决周期相对较长、相对集中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三级综合性医院涉案最频繁、外科和妇产科占比偏多、采用司法鉴定的占比高、诊疗操作不规范和手术不当在损害原因中占比大、鉴定结论中的过错程度极大影响法院判决的特点,并针对这些判例的特点提出风险防范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湖北省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判例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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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18
作者 梁春艳 佘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93-104,共12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检察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功能定位,既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作为赔偿权利人的行政机关索赔;也可以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发挥其他主体不具备的职能优势。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与法律监督的适用边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导致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角色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方式。从协商行政理论出发,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只有在行政机关穷尽行政手段索赔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支持起诉程序;检察机关亦可适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诉讼方式对赔偿权利人依法履职进行监督。结合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现状,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依据和路径进行细化考量,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 支持起诉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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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王金洋 《嘉兴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8-123,共6页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完善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法条文字的模糊性,导致出现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清、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的限缩化、主观方面立法价值取向有误以及对“严重精... 《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完善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立法者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法条文字的模糊性,导致出现了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不清、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主体资格的限缩化、主观方面立法价值取向有误以及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缺乏参考标准等问题。须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着手,明确特定物中“人身意义”的认定标准、特定物精神损害“严重性”的认定标准,完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同时,有权主张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并不一定是特定物所有权人,应当通过判断特定物上所承载人身利益,明确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的适格原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物 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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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路径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20
作者 陈晓文 魏旭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3-78,共6页
随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的提出,何类主体享有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并就损害行为提出救济诉求,已然成为学界的争议焦点。在自然资源保护的法治和治理机制缺失、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所有权机制尚未形成的背景下,... 随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的提出,何类主体享有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并就损害行为提出救济诉求,已然成为学界的争议焦点。在自然资源保护的法治和治理机制缺失、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所有权机制尚未形成的背景下,难以有效实现对所有权人的权利救济。就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财产属性而言,其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并可通过具备私权主体地位的自然资源部门实现其财产价值。为实现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全面救济,应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协调“赋权”和“管权”的关系,肯定不同层级所有权代理人的所有权权能行使内容,并以行政机关的“管权”为保障,实现经济价值与社会功效的均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所有权救济 损害赔偿 所有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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