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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性规则之重释
被引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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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47-60,共14页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见的对象界定为“情形”而非“损害”;预见的时点为“违约时”而非“缔约时”;预见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债务人”;并否定“故意违约例外”的必要性。此外,以“因果关系”来统一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模式系以损害赔偿的“一元论”为前提;而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做法表明了损害赔偿“二元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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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预见性
经验的合意
合同拘束力
损害赔偿二元论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可预见性规则之重释
被引量:
6
1
作者
刘勇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47-60,共14页
文摘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见的对象界定为“情形”而非“损害”;预见的时点为“违约时”而非“缔约时”;预见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债务人”;并否定“故意违约例外”的必要性。此外,以“因果关系”来统一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模式系以损害赔偿的“一元论”为前提;而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做法表明了损害赔偿“二元论”的立场。
关键词
可预见性
经验的合意
合同拘束力
损害赔偿二元论
Keywords
foreseeability
empirical consent
binding force of contract
dualism of damages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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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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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预见性规则之重释
刘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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