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可预见性规则之重释 被引量:6
1
作者 刘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47-60,共14页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见的对象界定为“情形”而非“损害”;预见的时点为“违约时”而非“缔约时”;预见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债务人”;并否定“故意违约例外”的必要性。此外,以“因果关系”来统一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模式系以损害赔偿的“一元论”为前提;而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做法表明了损害赔偿“二元论”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预见性 经验的合意 合同拘束力 损害赔偿二元论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