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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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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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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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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19年第4期124-13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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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气候变化所致损失损害责任之国际法机制研究”(17AFX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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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归属,我国实践中有环保部门主管、纳入国库、纳入法院指定账户、纳入专项账户等不同归属模式,但在其管理与使用方面,我国尚且存在诸如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名称不统一、资金使用系统不透明、社会公众査询难、地方行政机关干预过多、资金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拟建议设立"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对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各地方未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资金等相关资金进行统筹与规范,以期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制度的完善。为此,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使用、监督机制,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构建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环保组织的监督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并指导基金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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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基金会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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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funds
foundation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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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6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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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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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霞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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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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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9期62-6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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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在实践中出现多头管理、使用效率低下、后续监督乏力等情形,影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效。应加强顶层设计、强化部门联动配合、完善配套制度,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促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科学管理与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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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修复
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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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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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固碳增汇”视域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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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丰
林艳
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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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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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17期13-1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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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货币赔偿是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现赔偿结果的主要形式之一,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存在来源不全面、执收不清、使用效益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基于“固碳增汇”视域以系统思维、专业思维、闭环思维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优化升级,实现了从“生态损害—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全链条运行,以恢复性司法理念和能动司法理念助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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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固碳增汇
管理使用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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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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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模式选择与法律制度构建
被引量:19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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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武
岳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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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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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兰州学刊》
CSSCI
2020年第12期68-81,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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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甘肃政法学院青年项目“中国环境基金制度的结构梳理与功能整合”(项目编号:GZF2018XQNLW01)成果之一
2018年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环境审判‘甘肃模式’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贡献”
2019年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自主选题项目“中国生态环境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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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修复程度和制度实施效果,因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模式选择及其法律制度构建在当下环境法治中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管主要面临着资金的归属对象各异、管理模式不一、监督机制匮乏、支出程序混乱和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相比较于“设立专项账户”“纳入地方财政”两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设立专门基金”的管理模式具有更为显著的制度优势。结合我国国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法律制度建构应当从完善上位法依据、创新资金支持渠道、丰富基金组建模式、构建分权管理的基金监督体制四个层面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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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
制度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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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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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模式选择及其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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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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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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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汉斯)》
2023年第6期4832-484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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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存在多种样式,包括国家机关主导的专项账户模式、上缴国库模式,以及民间力量主导的基金会模式等,各模式之间在合法性、合目的性、和规范性方面因缺乏统一标准而存在较大差异。就此,为科学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强化其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有必要以基金会的模式对之进行管理,以发挥基金会和政府的双重管理优势。具体而言,从基金会的外部支撑、内部管理以及内外监督进行考量,应当选择政府监管下的第三方基金会管理模式,并构建一套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以安全且有效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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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管理模式
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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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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