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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及限度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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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莉红
任沫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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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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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3期74-84,116,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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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政府时代行政方式变革的法治化研究”(20CFX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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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谁排放、谁监测”的污染源自行监测制度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电子数据属性和由相对人提供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行政执法中的运用方式不甚明确。目前,地方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规定存在出入,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也不尽相同。为统一并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在证据能力方面,应在缩限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其证据能力的获得条件及瑕疵补正情形;在证明力方面,应在坚持自动监测数据不得单独定案的一般原则下增设例外情形,并指明证据链构成的应然模式。如此,才可最大程度发挥自动监测数据的实际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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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
环境行政执法
排污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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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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