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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垄断行为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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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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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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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0-130,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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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2AFX01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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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认定边界模糊,对作为关键构成要件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缺乏解释,导致垄断行为竞合的现象大量存在。垄断行为竞合引发三个问题,即需要认定何种垄断行为、需要认定几种垄断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多个诉讼。以规范法学中的竞合理论为基础,结合关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济学理论和执法经验,可将垄断行为竞合分为三类处理:实质不竞合属于法条对立的范畴,应当选择最为恰当的法条适用;法条竞合应按照特殊法优先的原则认定一个垄断行为,也可通过修法进行消除;想象竞合构成多种垄断行为,在行政执法中择一处罚即可,在民事诉讼中虽成立多个请求权但仅构成一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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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垄断行为
竞合
行为类型化
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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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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