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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与动态结构——一个大问题,两个小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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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忠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52-65,236,共15页
清代律典虽说是直接详绎《大明律》的产物,但由跨王朝的宏观视野来看,它至少是战国李悝《法经》以降历朝历代修律成果的结晶。经由顺治、康熙、雍正与乾隆四朝持续近百年的不断完善,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终于告成刊行。至于定例,整... 清代律典虽说是直接详绎《大明律》的产物,但由跨王朝的宏观视野来看,它至少是战国李悝《法经》以降历朝历代修律成果的结晶。经由顺治、康熙、雍正与乾隆四朝持续近百年的不断完善,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终于告成刊行。至于定例,整个清王朝都在不断修订扩充,成为因时因事发展法律的重要方式。清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可概括为一事一例;它的动态结构,包括情理→律例,这是立法环节;律例→待审案件→情理,此乃司法过程;成案→通行→定例,可谓准立法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乃情理与律例永远处在开放的循环过程之中。《红楼梦》所述"探春断事"虽属"家法"的运行,但与《康熙起居注》所载"康熙折狱"对比分析,可清楚地探知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动态结构及其特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律例》 《康熙起居注》 康熙折狱 探春断事 《红楼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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