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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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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少敏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2年第6期78-79,共2页
探望权制度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是,该制度还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规定狭窄、中止情形规定笼统及执行方面操作性差等问题。完善探望权制度,应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将探望权... 探望权制度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设的一项制度,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但是,该制度还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规定狭窄、中止情形规定笼统及执行方面操作性差等问题。完善探望权制度,应适度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将探望权中止的条件具体化,强化探望权执行的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探望权制度 不足 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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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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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艳清 《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7年第3期49-51,共3页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规定形式确定了探望权制度,客观上弥补了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制度的缺失,但是,随着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探望权制度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的缺陷、不足之处逐渐显露出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 探望权制度 问题 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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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中国探望权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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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李浩鑫 《新东方》 2019年第4期47-51,共5页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探望 主体范围 探望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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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探望权制度——兼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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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乐坤 武晓媛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90-96,共7页
由于社会实况和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各有不同,具体表现在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人的范围、探望权的限制以及探望权的实现等方面。当前,我国《民法典》仍大致沿用现已废止的《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随着社会发展... 由于社会实况和传统差异,世界各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各有不同,具体表现在探望权的性质、探望权人的范围、探望权的限制以及探望权的实现等方面。当前,我国《民法典》仍大致沿用现已废止的《婚姻法》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随着社会发展已显得不合时宜。我国探望权制度改革,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置于首位,确立子女在探望中的主动地位。探望子女不能仅被认为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更应是一种义务。鉴于隔代探望运行中的难度和阻力,继续保持父母为探望权主体而不进一步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是较为审慎的做法。在具体实务中,法院可从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意愿、父母实际情况,对怠于探望子女的一方进行督促和教育,同时切忌滥用中止探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探望 探望权制度 子女最佳利益 子女本位 子女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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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姻法》中的探望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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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慧 《黑河学刊》 2005年第3期93-94,98,共3页
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拥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修订后的《婚姻法》为探望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探望权的主体过窄,条款过于抽象等问题仍需进一... 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拥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修订后的《婚姻法》为探望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探望权的主体过窄,条款过于抽象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法》 探望权制度 中国 身份 司法实践 行使方式 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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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探望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及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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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春兰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77-179,共3页
《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该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 《婚姻法》第38条对探望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该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同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和解决离婚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家庭的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及深远的影响。但是该规定在立法上仍有一些瑕疵,使得探望权的性质、权利主体的范围、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法院如何强制执行等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困惑,削弱了其法律价值及社会功能的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探望权制度 法律价值 功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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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探望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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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振东 刘声远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19-21,共3页
探望权制度的出台对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子女的权力也是父母 的权利。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探视权的实施要以宣传教育为主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关键词 《婚姻法》 探望权制度 司法实践 法律保护 子女 家庭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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