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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司法实践中的“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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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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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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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探索》
1985年第1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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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常把“畸轻畸重”理解为“太轻太重”或过于和低于幅度刑的重判和轻判。在刑诉法中规定:凡属于人民法院判处的“畸轻畸重”的案件“必须抗诉”,上一级法院也接受抗诉。现在司法界都把“畸轻”视为“降格”判处,把“畸重”视为“升格”判处,即把“畸轻”解释为应在法定刑以上判处的案件,作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了;把“畸重”解释为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案件,作了法定刑以上判处了。比如盗窃罪,按照刑法第151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假如法院对盗窃数额较大的被告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视为“畸重”。把盗窃数额巨大的或惯犯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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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实践
法定刑
数额巨大
有期徒刑
公私财物
被告人
数额较大
接受抗诉
人民法院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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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C55
[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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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之管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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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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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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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34-3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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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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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
指令再审
刑事抗诉案件
下级法院
刑事诉讼法
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
接受抗诉
上级法院
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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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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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质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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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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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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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1995年第9期21-2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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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检察机关
指令再审
刑事抗诉案件
下级法院
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
上级检察院
法院组织法
生效裁判
接受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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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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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民事诉讼法抗诉条款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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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建飞
杨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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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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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检察理论研究》
1997年第6期70-7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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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下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原审人民法院
接受抗诉
民事抗诉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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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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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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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晏瑞祥
李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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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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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1997年第9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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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抗诉
结案方式
上级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
同级法
调解书
接受抗诉
民诉法
法院
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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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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