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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与遏制并重:美国涉港金融制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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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力楠 《国际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7-102,158,共17页
美国涉外金融制裁可分为“因事而制”与“因国而制”两大类。前者的特点是制裁的具体事项源于他国而非涉事主体本国的问题,且美国国会、白宫及财政部没有颁行和实施针对涉事主体所在国家的专项制裁法令及项目。后者的特点是涉事主体因... 美国涉外金融制裁可分为“因事而制”与“因国而制”两大类。前者的特点是制裁的具体事项源于他国而非涉事主体本国的问题,且美国国会、白宫及财政部没有颁行和实施针对涉事主体所在国家的专项制裁法令及项目。后者的特点是涉事主体因其“国内问题”遭受制裁,此类制裁不仅立足于国会的专项立法及总统令,而且依托于针对涉事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特定项目,有关国家或地区作为整体意义上的涉事主体,成为实施制裁的主要参考变量。本文经过系统考察后认为,美国系列涉港立法及专项金融制裁项目的开启并非“修例风波”促动的偶发事件,而是美国强化对华遏制战略需求使然。新法案及新项目的出台推动了“因事而制”的既有涉港制裁趋向于“因国而制”的转变,打压的重点随之由非政府领域转向政府核心部门。“因事而制”主导、“因国而制”跟进,将是美国未来涉港金融制裁的主要演化趋势,其背后的主驱动力是美国接触与遏制并重的涉港战略布局,这是美国对华战略不可分割的部分。鉴于人权标准、内涵及外延固有的不确定性,关涉中国香港的“人权问题”仍将是处于“软对抗”状态的中美两国未来战略博弈的重要竞技场。但是,面对针对中国管辖下的自然人、法人实体和公权力部门的不合理制裁,中国政府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将坚定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港问题 金融制裁 美国对华战略 接触与遏制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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