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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诚信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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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凤森 《商场现代化》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6期265-266,共2页
确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将有助于适当地调解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或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及利益纠纷,对公司法制度完善和全面发展有积极影响,并且对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控股股东及其诚... 确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将有助于适当地调解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或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及利益纠纷,对公司法制度完善和全面发展有积极影响,并且对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控股股东及其诚信义务,然后指出了控股股东对公司诚信义务的内容,最后提出了在判定公司诚信义务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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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底线:权利配置基础结构维持原则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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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黄超颖 《财经法学》 2017年第3期92-109,共18页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权利配置基础结构的规定是股东之间交易合作的基础,也是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自治边界。在理解适用《公司法》第4 6条董事会职权第1 1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时,应将该权利基础结...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权利配置基础结构的规定是股东之间交易合作的基础,也是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自治边界。在理解适用《公司法》第4 6条董事会职权第1 1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时,应将该权利基础结构维持原则作为判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是否合理的底线。股东权利行使方式的变革、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发展趋势以及对公司经营效率的追求等均不得成为损害该底线的理由。为妥善处理公司自治与中小股东投资预期保护之间的矛盾关系,应在界分股东会内部基础性权利与经营性权利的基础上,构建以正当程序机制和信义义务机制为核心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授权机制。在评判授权是否正当时应理性对待公司经营效率原则,宜将其定位为辅助标准而非基础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职权 董事信义义务 控股股东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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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困境与制度突围——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再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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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柴瑞娟 接奇伟 《金融市场研究》 2016年第10期122-135,共14页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研究由来已久,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早无异议,近些年最高法指导案例也对诚信义务的实践判断标准做出了解释。但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证明,基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低下;一些判例中法官对诚信义务的兜底...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研究由来已久,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早无异议,近些年最高法指导案例也对诚信义务的实践判断标准做出了解释。但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证明,基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低下;一些判例中法官对诚信义务的兜底条款的适用也难以把握。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从根本上要通过完善股权结构来实现,与此同时可将税法上应对兜底条款和法律规避的"实质课税原则"引入到公司法诚信义务之中,由法官通过"实质判断规则"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来应对控制股东的法律规避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内部资本市场效率 实质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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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之争看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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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铁铮 《中国经贸》 2016年第9期59-59,共1页
新《公司法》出台之后,对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中有争论的问题进行了统一和完善,但仍有一些并未明确。本文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分析,提出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补救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 对外担保 担保效力 公司结构 控股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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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身份的法律界定——以上市公司治理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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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冰 《私法》 2022年第4期73-92,共20页
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该身份的识别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前提,因此公司法对控股股东身份的界定至关重要。控股股东身份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施加控股股东义务的前提。我国学界对控股股东身份及其义务的主流解释在“股东平等... 控股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该身份的识别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前提,因此公司法对控股股东身份的界定至关重要。控股股东身份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是施加控股股东义务的前提。我国学界对控股股东身份及其义务的主流解释在“股东平等原则—防止滥用资本多数决”的理论框架下展开,但存在一定缺陷。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决策层级的视角下,控股股东身份的本质应当是公司控制权的行使者,而控股股东义务就是规制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益的一种机制。对控股股东身份进行界定其实就是识别公司控制权及其行使。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既包括对公司一般运作的控制,也应包括对被诉交易事项。参考法律经济学对“规则”与“标准”的二分,立法者可以通过持股数量与公司控制权的关系创设有效的规则,裁判者则可以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的报复能力标准。控股股东集团的认定还必须同时识别“共同行为”与“共同目的”两个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控股股东身份 控股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团体 公司治理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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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滥用的认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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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兴权 《证券法苑》 CSSCI 2018年第2期131-164,共34页
限制表决权滥用理念是正当的,但本身应受理性限制。应坚持权利指向、事务类型、规范类型、诚信义务主体等维度相区分的逻辑,在司法实践中保持适当谦抑性。坚持产权保护优先于公平性判断的理性思维。涉及组织事务的不宜以结果不公平为由... 限制表决权滥用理念是正当的,但本身应受理性限制。应坚持权利指向、事务类型、规范类型、诚信义务主体等维度相区分的逻辑,在司法实践中保持适当谦抑性。坚持产权保护优先于公平性判断的理性思维。涉及组织事务的不宜以结果不公平为由认定构成滥用,涉及交易事务的应适用不正当关联交易管制规则。在公平性判断时,宜适用为债权人或股东提供特别保护的公司法具体规则;应关注控股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义务的差异,理性地解释标准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滥用 资本多数决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 公司决议效力股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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