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被引量:29
1
作者 吴越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4-104,共11页
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 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越权担保 《民法总则》第61条 推定公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