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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被引量:
29
1
作者
吴越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4-104,共11页
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
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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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越权担保
《民法总则》第61条
推定公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原文传递
题名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被引量:
29
1
作者
吴越
机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94-104,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法人代表权限制的效力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099)"
文摘
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基于"内外有别"的法理确立了"善意有效"的规则,将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规范适用重点引致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当中。英国对"推定公知"规则的放弃,以及美国判例法中对"固有授权"规则的设计与运用都表明,在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中,应坚持"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立场,并就具体情况得出具体结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除外条款"的立法表达范式,不当限缩合同有效范围,并未考量商事活动对交易便捷与交易促进的现实需求。应经由民法典编纂,实现越权代表问题的体系缝隙弥合,并就越权担保行为划定"善意(不知情或不应当知情)有效"、"不为善意(知道或应当知道)类型化有效"以及"恶意串通无效"的效力区间,以实现越权担保效力规则的体系性优化。
关键词
越权担保
《民法总则》第61条
推定公知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Keywords
Unauthorized Guarantee
Art. 61 of 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Know or Should Know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效力再审——以民法总则第61条第三款为分析基点
吴越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29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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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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