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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后期“掾承”选举法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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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洁 《肇庆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50-56,共7页
明史所列选举之法有四,即学校、科目、荐举、铨选。但是,在明中后期一些地方志所列选举法下却出现了“掾承”“承掾”,并与科目、保举等分列。然而二者却并未出现在明清两代的政书之中。今考明中后期渭南县、平湖县、海盐县三地县志对... 明史所列选举之法有四,即学校、科目、荐举、铨选。但是,在明中后期一些地方志所列选举法下却出现了“掾承”“承掾”,并与科目、保举等分列。然而二者却并未出现在明清两代的政书之中。今考明中后期渭南县、平湖县、海盐县三地县志对掾承、承掾的相关记载,发现掾承、承掾不过是吏员的一种别称而已。明初三途并用,不少吏员累至高官,但是中叶以降,大多官至典史、巡检、经历、大使等微员,甚至还呈现出候补性、封建性、良莠不齐等特点。逮至清朝,吏员出仕,不仅人数有所下降,并且更加集中于县级政府,尤以典史、巡检等“捕盗官”为甚,以至瞿同祖形容为“一人政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掾承 吏员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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