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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
1
作者 朱怡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5-80,共6页
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数据交易中心、数据商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数据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滋生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规范属性包括基于提供行为本身所带来的中立性质和为服务者设定义务的前提... 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方式,数据交易中心、数据商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为数据交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滋生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规范属性包括基于提供行为本身所带来的中立性质和为服务者设定义务的前提性要件,该行为具备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但是现有的规制模式存在静态保护的局限性、行刑衔接机制不足等困境,因此需要完善规制路径,应当融合软硬法治理机制以应对数据的动态保护模式,在奉行“前置法”先行的同时谨慎认定刑法的介入边界,并可参照前置法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模式。对数据交易服务提供行为的具体适用罪名则聚焦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考量其罪名认定与归责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提供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 数据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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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与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4
2
作者 李婕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05-111,共7页
技术中立是对网络技术提供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逾越的障碍,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难以提供圆满解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符合可容许风险特征时属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其超出社会所容许的程度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刑法应平衡技术... 技术中立是对网络技术提供行为进行刑法归责必须逾越的障碍,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难以提供圆满解释。网络技术提供行为符合可容许风险特征时属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成立;其超出社会所容许的程度才属于刑法的规制对象。刑法应平衡技术创新和法益保护二者的关系,限制网络技术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只有当网络技术提供者对所提供技术具有实质控制力时,才负有客观作为义务,其主观犯意应根据"红旗规则"和"避风港规则"进行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技术提供行为 可容许风险 技术中立 实质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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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提供行为研究综述
3
作者 何娟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9年第13期42-44,共3页
本文将商业信用提供行为作为文献综述的主要对象,从国外学者研究它产生的经营性动机和国内学者研究影响它的因素两个方面,对已搜集到的文献进行简要概述和总结,为今后做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 商业信用 提供行为 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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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对员工心理健康的影响——两种工作不安全感的链式中介作用 被引量:2
4
作者 丁言乔 牛雄鹰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82-90,共9页
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组织转型、变革的情境下,出现一系列员工心理健康受损的现象。其中,工作不安全感尤其不利于维持员工的心理健康状态。多数研究仅探讨了工作不安全感的前因后果,忽略了工作不安全感在认知和情感方面的潜在区分,以及两种... 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组织转型、变革的情境下,出现一系列员工心理健康受损的现象。其中,工作不安全感尤其不利于维持员工的心理健康状态。多数研究仅探讨了工作不安全感的前因后果,忽略了工作不安全感在认知和情感方面的潜在区分,以及两种工作不安全感对员工心理健康的影响。本研究基于认知评价理论和情绪评价理论,讨论组织信息提供行为对于维护员工心理健康的重要影响,分析由认知过程引发的情感工作不安全感的链式中介作用。研究结果显示,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对于员工认知工作不安全感有显著负向影响;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对员工心理健康有显著正向影响;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通过影响员工认知工作不安全感影响员工心理健康;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通过员工认知工作不安全感影响员工情感工作不安全感,进而影响员工心理健康。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通过降低认知工作不安全感,进而降低情感工作不安全感的链式中介作用,提升员工心理健康水平。本研究理论上丰富了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对员工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实践上有助于组织通过信息提供和预防解决员工的认知工作不安全感和情感工作不安全感,从而纾解员工的心理健康受损状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组织的信息提供行为 认知工作不安全感 情感工作不安全感 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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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快照提供行为的著作权侵权判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被引量:7
5
作者 张玲玲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40-46,共7页
《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五条对网页快照行为侵权及免除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实质性替代"以及"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网页快照构成实... 《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五条对网页快照行为侵权及免除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实质性替代"以及"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成为关键。网页快照构成实质性替代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判断的要件,现阶段网页快照并未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虽然损害了权利人的部分利益,但并未达到不合理地程度,因此,网页快照行为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页快照 提供行为 实质性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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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6
作者 俞倩 邓毅丞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28-136,共9页
如何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往往具有业务的正当性,与仅仅对法益具有负面价值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差别。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性判断是其刑法评价的关键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往往... 如何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是当下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往往具有业务的正当性,与仅仅对法益具有负面价值的犯罪行为有很大差别。因此,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性判断是其刑法评价的关键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往往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作为其网络服务中立性的判断标准。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法益侵害性的客观本质,容易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因此,中立性的判断不能以主观要素作为判断核心,而应根据网络行为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对技术创新的推动性以及行为人对其网络服务的负面价值的可回避性等客观因素进行考察。在快播案中,行为的P2P经营行为已经偏离了业务的正当性,法院对其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认定,是合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中立性 允许的危险 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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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中初始提供行为的思考
7
作者 林秋萍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13-118,共6页
对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中初始提供行为的界定,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初始提供行为即用户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上传行为。从传播的物理过程和权利本质上看,传播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作品上传阶段,第二阶段是作品形成公众可获... 对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中初始提供行为的界定,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初始提供行为即用户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上传行为。从传播的物理过程和权利本质上看,传播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作品上传阶段,第二阶段是作品形成公众可获得的状态,第三阶段是作品传播阶段,第四阶段用户获得作品阶段。从WCT第8条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规制上,可以看出"向公众传播"并不要求传播的实际发生,不要求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故可以将第四阶段从初始提供行为中排除;从提供行为的本质来看,初始提供行为并不排除上传作品的行为,但是主要强调的是第二阶段,即作品形成公众可获得的状态。初始提供行为虽不排除上传或者其他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作品处于公众可获得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单单由上传用户提供行为所导致,更主要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提供行为导致,并且WCT中"向公众传播权"及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初衷在于规制网络服务商的提供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向公众传播权 初始提供行为 WCT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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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侵犯软件修改权的证成-以“间接正犯理论的私法构造”为视角 被引量:4
8
作者 石冠彬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89-98,共10页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软件著作权保护领域延伸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必要修改权的行使仅限于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自身的使用行为。"向他人提供具有修改功能插件的行为"与"提供已利用插...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软件著作权保护领域延伸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可以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必要修改权的行使仅限于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自身的使用行为。"向他人提供具有修改功能插件的行为"与"提供已利用插件进行修改的软件"一样均违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违背软件开发者的意愿且可能使之遭受重大损失,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现行司法实务认定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时缺乏说理依据。将刑法学间接正犯理论予以私法构造构建"支配性侵权",可将"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侵权"作为独立的侵权类型,能有效地为知识产权领域诸如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提供影视资源以及百度文库等司法实务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充分的说理依据,从而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供第三方插件行为 软件修改权 间接正犯 工具性侵权理论 利用他人合 行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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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者行为规范研究——基于信息流动与保护的视角
9
作者 曾晨明 《征信》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35-38,共4页
信息提供者行为在信息流动链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基础性作用,规范信息提供者行为是寻求信息高效流动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必由之路。分析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流动过程中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表现和原因,借鉴国外规范信息提供者行... 信息提供者行为在信息流动链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基础性作用,规范信息提供者行为是寻求信息高效流动和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必由之路。分析信息提供者在信息流动过程中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表现和原因,借鉴国外规范信息提供者行为的经验做法,从协调信息流动与保护角度提出规范信息提供者行为的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信系统 信息提供行为 信息流动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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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提供行为适用法律辨析
10
作者 韩志宇 《中国版权》 2017年第3期48-51,共4页
对提供作品标准的认知差异、导致了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同一问题看法的大相径庭。从目前网络版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实质性替代行为和商业性使用行为这两种比较典型的非存储提供行为,应该尽快纳入侵权行为的范围。
关键词 提供行为 服务器标准 实质性替代 商业性使用
原文传递
深层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11
作者 江璐迪 《争议解决》 2023年第1期303-313,共11页
深层链接行为能够使用户在设链网站直接获得被链作品,该行为实质替代了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的作品提供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新传播源理论是服务器标准的底层逻辑,其中“传播源”仍然停留在对传播行为的本质追寻,忽视了著作权法对... 深层链接行为能够使用户在设链网站直接获得被链作品,该行为实质替代了被许可人和著作权人的作品提供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新传播源理论是服务器标准的底层逻辑,其中“传播源”仍然停留在对传播行为的本质追寻,忽视了著作权法对规制交互式传播行为的意义,由此诞生的服务器标准一刀切地否定所有链接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可能,不考虑设链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违反了WCT的技术中立原则。对设链行为的定性应考察不同链接利用行为的经济效果,区分技术中介行为与作品提供行为。以作品提供为目的设链行为所产生社会福利主要源于著作权人,应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承担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默示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互动关系能有效调节因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张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网络空间的互联互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服务器标准 作品提供行为 技术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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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深度链接行为法律性质的再思考 被引量:3
12
作者 何炼红 尹庆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9年第6期20-36,共17页
作品深度链接行为著作权定性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作品深度链接行为的内涵模糊、标准理论混乱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解释不清晰三个方面.著作权法规制的深度链接应当是能够在网络用户的终端界面上链接网页中能够呈现作品的链接行为... 作品深度链接行为著作权定性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作品深度链接行为的内涵模糊、标准理论混乱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法律解释不清晰三个方面.著作权法规制的深度链接应当是能够在网络用户的终端界面上链接网页中能够呈现作品的链接行为.著作权法上的定性标准也应当从技术回归至法律事实层面,从理论适用标准的法律解释角度辨析,理清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思路,最终认定作品深度链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未经授权的作品深度链接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行为.通过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及其责任承担方式,既可以避免牵连无辜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商,为网络正当行为及合理的商业模式留出空间,也能精准打击作品深度链接行为所涉及的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深度链接 提供行为 控制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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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3
作者 刘维 刘畅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06-114,共9页
自深层链接技术诞生以来,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便常伴左右。深层链接是否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困扰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大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是一个... 自深层链接技术诞生以来,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便常伴左右。深层链接是否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困扰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大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采取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符合著作权权能划分的形成法理。一些不具有上传至服务器的外观特征,但实质性替代作品传播利益的作品展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作品提供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服务器标准 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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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盗链行为的著作权侵权分析 被引量:4
14
作者 林承铎 万善德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7年第7期12-19,共8页
互联网技术的变革催生了网络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并逐步趋向正版化,但同时也为部分视频网站的"盗链行为"提供了物质基础。设链视频网站通过技术破解措施盗取被链视频网站(正版视频网站)影视资源在自己网站进行无跳转式的直接播... 互联网技术的变革催生了网络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并逐步趋向正版化,但同时也为部分视频网站的"盗链行为"提供了物质基础。设链视频网站通过技术破解措施盗取被链视频网站(正版视频网站)影视资源在自己网站进行无跳转式的直接播放,此类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被链网站以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但司法裁判却很难根据现行著作权制度与规则规制盗链行为。事实上,可以从一般侵权法体系的侵权四要素角度考量,将盗链行为列入著作权侵权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链行为 提供行为 服务器标准 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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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的两个假定前提 被引量:1
15
作者 叶自强 叶蓁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124-134,共11页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是我国有影响的一种举证责任理论。该理论存在两个重要的假设前提:一是在实现结果责任之前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中,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二是所有这些行为都指向一个目标——结果责任。该理论是一... 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是我国有影响的一种举证责任理论。该理论存在两个重要的假设前提:一是在实现结果责任之前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中,它们的性质是相同的,它们之间不存在冲突;二是所有这些行为都指向一个目标——结果责任。该理论是一种错误的理论假说。以普通民事诉讼为考察对象,把诉讼的全过程(从起诉、立案、到提交证据、法庭辩论和判决)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这个极为重要的节点和理论工具。从起诉、提供证据到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这个时间范围内,本身构成一个密切联系的、自成体系的证据行为发生系统——提供证据行为。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理论的建立者忽略了此点,以为得出最后结果之前的所有行为,都可以由"行为责任"一词中的"行为"所抽象涵盖。在举证责任领域,举证行为包含提供证据和对证据加以说明以使证据具有说服力两个行为。提供证据行为对应提供证据的责任,原被告均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该责任可以在原被告双方之间转移。说服行为对应的说服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它由原告负担,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它由被告负担,它也是由法官或陪审团作出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与判断所形成的结果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责任 结果责任 民事诉讼 提供证据行为 说服行为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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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刑法观下《刑法》第141、142条的法教义学检视
16
作者 朱怡鸣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10-116,共7页
风险社会的到来让刑事立法呈现出活跃性特征,对假劣药犯罪的修改可以看出药品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立法变迁的实质原因包括社会层面公众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实践层面药品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现实层面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以及规范层面法... 风险社会的到来让刑事立法呈现出活跃性特征,对假劣药犯罪的修改可以看出药品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立法变迁的实质原因包括社会层面公众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实践层面药品犯罪手段的层出不穷,现实层面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以及规范层面法秩序统一的合理需求。这种本质原因带来的立法修正也让《刑法》第141、142条产生规制手段方面的困境,宏观上显现了刑法工具主义和法益概念的架空,微观上对于新增罪名构成要件概念的不明晰等,需要从法教义学角度对本罪法益、客观“提供”行为以及行刑衔接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劣药犯罪 风险社会 提供行为 集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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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平台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17
作者 刘宁 谢思美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6期22-28,共7页
随着深层链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聚合平台,聚合平台的渠道与内容的角色边界日益模糊。本文从深层链接的技术原理入手分析深层链接技术的法律性质,从而得出深层链接行为不属于权利人专有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司法实... 随着深层链接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聚合平台,聚合平台的渠道与内容的角色边界日益模糊。本文从深层链接的技术原理入手分析深层链接技术的法律性质,从而得出深层链接行为不属于权利人专有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司法实践对深层链接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从而导致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不同规制途径。最后分别从明确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的侵权判定思路,根据技术措施条款进行规制,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范围等方面提出了深层链接的法律规制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视频聚合平台 深层链接 提供行为 服务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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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预防侵权成本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类推适用 被引量:2
18
作者 曾凤辰 《法治社会》 2018年第5期102-109,共8页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 深层链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这项命题的证成,需要两个步骤:首先,证明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可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辖制;其次,证明相较于用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选项能带来更大的净收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范围的各种现行学说都并非对现行法的妥当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建立在作品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二分法基础之上,而该二分法以预防侵权成本为区分依据。在预防侵权成本这个相关属性上,深层链接的设置与作品提供行为具有一致性。通过类推,可使深层链接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深层链接的收益(用技术措施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深层链接带来的弊端的避免)大于成本(法律安定性的削弱),因此是更优的规制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深层链接 作品提供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 预防侵权成本 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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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直接侵权认定标准的演化与思考
19
作者 周密 《出版广角》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67-69,共3页
网络服务直接侵权判断标准的演化反映出人类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认识经历了由表面到深入、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在吸收用户感知标准与服务器标准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用法律标准作为认定网络服务侵权的主导标准,抓住了网络行为的本质,体... 网络服务直接侵权判断标准的演化反映出人类对网络传播行为的认识经历了由表面到深入、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过程。在吸收用户感知标准与服务器标准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用法律标准作为认定网络服务侵权的主导标准,抓住了网络行为的本质,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精神,对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网络发展意义重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 直接侵权 作品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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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首发著作权之刑法保护
20
作者 张普定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368-373,共6页
网络首发作品加快了知识的传播,能够促进科学进步和学术研究的繁荣。网络首发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期刊出版者和网络出版者。随着网络首发的出现,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侵犯网络首发著作权犯罪严重威胁网络首发... 网络首发作品加快了知识的传播,能够促进科学进步和学术研究的繁荣。网络首发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期刊出版者和网络出版者。随着网络首发的出现,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侵犯网络首发著作权犯罪严重威胁网络首发的发展,所以亟需刑法对网络首发著作权的保护加以规制。理论上有必要分析侵犯网络首发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着重探讨这种新型犯罪的行为要件,进一步结合网络首发的特点提出侵犯网络首发著作权犯罪法律规制完善的立法措施。为保护网络首发著作权,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其他相关犯罪的立法举措也有必要进行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首发 著作权 提供行为 选择提供行为 刑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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