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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刑事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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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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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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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14期46-5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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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研究”(SJ20211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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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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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信作骗
提供银行卡
罪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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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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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两卡”犯罪中银行卡提供者的行为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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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燕
刘勋
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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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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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8期32-3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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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意识联络趋弱性等特点,对于“两卡”犯罪中银行卡提供者的行为定性,难以适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予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相似的帮助行为区别定性亦存在一定困难。对此,应全面考量银行卡提供者客观行为所侵犯的不同法益,并着重审查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依托客观证据合理运用经验法则予以刑事推定,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打击“两卡”犯罪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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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银行卡提供者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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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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