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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的债权人权益保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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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二真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73-78,共6页
2014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开始实行资本注册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精神从注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向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章程自治。这次改革也进一步推动了商业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证券业制度等的变革和发展... 2014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开始实行资本注册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精神从注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向注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章程自治。这次改革也进一步推动了商业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证券业制度等的变革和发展。然而,在空前自由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资本的不稳定性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缺失对债权人的权益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由此,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债权人:完善公司的诚信机制建设,建立特定条件下的认缴期提前到期制度,强化董事的催资责任和设立利润分配约束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登记制 诚信机制 提前到期制度 催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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