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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诉讼提前收贷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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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玲玲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71-81,共11页
金融机构提前收贷诉讼是金融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考察该种诉讼的主要争点,从借款人如何防范触发金融机构诉讼提前收贷的角度,对提前收贷的法律属性、行权事由、行权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提前收贷约定... 金融机构提前收贷诉讼是金融纠纷案件的重要类型.在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考察该种诉讼的主要争点,从借款人如何防范触发金融机构诉讼提前收贷的角度,对提前收贷的法律属性、行权事由、行权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提前收贷约定条款的内容认定应尽量全面、客观,对其解释适用要符合《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在法律属性的诸多观点中,提前收贷权更接近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且在约定不明时,应只适用于借款人严重违约的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前收贷 金融借款合同 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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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前收贷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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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建星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00年第5期56-56,共1页
关键词 提前收贷 提前 管理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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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提前收贷行为的司法认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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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磊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5期54-57,共4页
金融机构为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信贷风险,预先在借款合同条款中约定于借款到期前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一旦情形出现,金融机构便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有关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是... 金融机构为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信贷风险,预先在借款合同条款中约定于借款到期前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一旦情形出现,金融机构便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有关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但该条的规定仅针对"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但现实中,当事人于合同中设立的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远不止这一种。有学者将金融机构的提前收贷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笔者认为应将其归属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范畴,这符合金融机构意图消灭与债务人现有借款合同关系的终极目的。金融机构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受制于法律关于权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对于提前收贷行为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值得研究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贷款提前到期日的判断标准,二是对债务人违约责任的判断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前收贷 解除权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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