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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提存原因的立法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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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国芳
马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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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甘肃省康乐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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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商论坛》
2012年第2期188-1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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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适用提存制度来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立法原因,虽然在大陆法系经典民法典中大都采用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然而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在抽象的概括立法模式中,具体的列举模式正在悄然进行。从法国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受领到德国民法典的债权人迟延受领和债权人不能确定,再到日本民法典的债权人拒绝履行、债权人不能履行和债权人不确定,至此形成了提存的三大立法原因。然而学界对这三大原因的定义各有其意,区分也不太明确,如果从债权人主观上的善恶角度进行区分便可得到合理的解释。再深究我国民事立法中提存原因的起源到合同法第101条时终止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列举式规定提存原因已经是立法发展的必然模式,并且以后的各国立法中其内容也将围绕着提存三大立法原因加兜底条款而再具体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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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提存
提存原因
三大提存原因
比较法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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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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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提存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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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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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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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06-115,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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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提存涉及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其为私法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并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的性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由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其他协助为必要、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履行、债权人无理由地拒绝受领三项元素构成。债权人下落不明可被分为六个类型,并非每个类型都是提存原因,需要逐项甄别,并且不宜笼而统之地说其“是否基于债权人的意思,在所不问”。债权人下落不明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两大类提存原因,相当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的受领不能之一种情形。中国法规定的提存原因,尚不包括“债权多次让与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有把握地履行其债务”以及“债务人因善意对债权的准占有人为清偿的,固可发生清偿的效力,若稍有疑虞,当可提存其给付,以消灭其债务”等情形,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加以吸收。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为动产时,依我国《物权法》第 23 条关于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的规定,提存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提存部门占有该物之时。债务人于提存原因存在时却不予提存,至少违反了不真正义务,有的是违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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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提存
提存原因
取回
提存物所有权
风险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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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scrow
Reasons for Escrow
Take Back
Ownership of Escrowed Subject Matter
Risk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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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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