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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与否认公司法人格理论之调和——台湾引进“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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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大维 《私法》 2012年第2期171-199,共29页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制最重要的发明。在股东有限责任之下,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所投资之部分,股东个人无须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使得公司与其股东之人格相分离,且两者的财产亦分离独立,公司可独自...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制最重要的发明。在股东有限责任之下,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其所投资之部分,股东个人无须对公司债权人负责。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格,使得公司与其股东之人格相分离,且两者的财产亦分离独立,公司可独自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唯为避免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格遭到滥用,英美两国公司法制遂发展出所谓的'揭穿公司面纱原则'。在承认公司独立法人格的基础上,突破公司法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之界线,针对特定个案,否认公司之法人格,进而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责。本文将透过比较法的方式,探讨英美两国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运用,以及台湾引进此一制度之可行性,以作为台湾未来改进之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揭穿公司面纱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 否认公司法人格 反向揭穿公司面纱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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