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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搭伴养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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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琛 张冬梅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1-118,共8页
搭伴养老关系中,弱势方往往以家务劳动换取强势方养老资源支持。当关系终止后,为保护弱势一方利益,应将《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扩大适用至搭伴养老关系。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符合正当性与可行性的要求。鉴于搭... 搭伴养老关系中,弱势方往往以家务劳动换取强势方养老资源支持。当关系终止后,为保护弱势一方利益,应将《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扩大适用至搭伴养老关系。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符合正当性与可行性的要求。鉴于搭伴养老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应扩大第1088条的适用,并明确可用于补偿的责任财产范围,在补偿数额上需考虑双方搭伴养老前的生活水平及搭伴持续时间、所获利益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替代成本、适当生活水平维系等现行补偿标准,并参考当地家政服务者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搭伴养老关系 家务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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