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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传唤和拘传的法定时间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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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向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1997年第3期14-16,共3页
要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这就需要执法者:一转变观念;二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三加大投入改善侦察装备,提高科技防控能力和... 要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这就需要执法者:一转变观念;二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三加大投入改善侦察装备,提高科技防控能力和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摘要: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拘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这就需要执法者:一转变观念 二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加大投入改善侦察装备 提高科技防控能力和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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