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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组织撤诉审查制度检视及重构——以“结构洞”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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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雪丽 王惠越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90-106,共17页
在以公益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环保主管部门、公益组织和社会公众形成了相互关联的社会网络结构。公益组织在这个结构中占据着所谓的“结构洞”,即掌握了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拥有可以不受监督而随意撤诉的自主... 在以公益组织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环保主管部门、公益组织和社会公众形成了相互关联的社会网络结构。公益组织在这个结构中占据着所谓的“结构洞”,即掌握了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拥有可以不受监督而随意撤诉的自主权。这导致法院缺乏行动主导权,使得诉讼过程中的对抗性结构被削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趋于形式化而缺乏实质性内容。对此,人民法院应立足于整个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推动强制披露和公开与撤诉申请相关的信息、完善撤诉审查和撤诉后续程序、建立外部监管机制等方式,从内外两个维度掌握信息利益和控制利益,扭转结构洞的劣势,实现对公益组织申请撤诉行为的有效监控,从而确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组织 结构洞 撤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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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审查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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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史艳丽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7期23-26,共4页
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使行政诉讼面临撤诉率畸高,而撤诉后的救济渠道缺乏等问题使撤诉案件并未真正"案结事了",行政争议依然存在甚至激化,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使行政诉讼面临撤诉率畸高,而撤诉后的救济渠道缺乏等问题使撤诉案件并未真正"案结事了",行政争议依然存在甚至激化,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的检察监督。不过,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的检察监督存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从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撤诉审查检察监督重在程序控制,是一种有限监督。检察机关应在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式下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进行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诉讼 撤诉审查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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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中不良博弈产生的后果及克服——以涉税行政诉讼案件为样本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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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玉婷 《武夷学院学报》 2018年第8期21-28,共8页
随着法治中国的进步,中国各领域的司法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但在行政诉讼撤诉中存在相当比例的官民不良博弈问题。此类案件撤诉比例相当高,并且背后的撤诉原因呈现出多样化以及主体身份的复杂性。这种不良博弈会导致公共利益在司法协商... 随着法治中国的进步,中国各领域的司法制度逐步发展和完善,但在行政诉讼撤诉中存在相当比例的官民不良博弈问题。此类案件撤诉比例相当高,并且背后的撤诉原因呈现出多样化以及主体身份的复杂性。这种不良博弈会导致公共利益在司法协商博弈过程中的私人分割,同时也不利于社会舆论的评价与监督,甚至导致法院审理提供的平台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对等,从而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在对待这类案件时,需要处理好其中存在的公民的非理性诉求,同时也要防止公权力机关对司法诉讼的干预,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完善司法机关撤诉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制度,从而真正全方位解决行政诉讼撤诉中存在的不良博弈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撤诉 不良博弈 非理性 撤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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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撤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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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璠 刁乃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5期35-37,共3页
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 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期待的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行政撤诉制度的完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撤诉制度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制度,但《行政诉讼法》规定得过于简单,存在着很多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诉制度 撤诉审查 法律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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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诉之再诉禁止效力的构造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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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锴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68-185,共18页
再诉禁止效力是我国行政诉讼撤诉所特有的效力,其本质是再诉之诉的利益的丧失。在监督行政的制度目标下,撤诉被定位为终结监督机制,其要求法院进行高强度的撤诉审查,通过审查撤诉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预判再诉之诉的利益;经法院准许的撤诉... 再诉禁止效力是我国行政诉讼撤诉所特有的效力,其本质是再诉之诉的利益的丧失。在监督行政的制度目标下,撤诉被定位为终结监督机制,其要求法院进行高强度的撤诉审查,通过审查撤诉的自愿性和合法性,预判再诉之诉的利益;经法院准许的撤诉,原则上皆属丧失诉的利益之情形,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应予肯认。随着行政诉讼的制度目标从以监督行政为中心转向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中心,撤诉的定位转换为协调和解机制,法院需对撤诉进行低强度审查;若继续全面肯认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可能严重侵害当事人诉权。撤诉审查强度的调适,要求再诉禁止效力的适用从原则转为例外,法院应综合考量撤诉类型、撤诉理由、撤诉情形等因素判定再诉之诉的利益,限定再诉禁止效力的作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撤诉审查 再诉禁止 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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