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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认制下撤销公司登记的法律性质与适用——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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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宇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3年第2期39-43,共5页
在公司登记行政确认制下,对于准则主义下设置的公司登记,应当界定为行政确认;对于核准主义下设置的公司登记,应当界定为行政许可。与此相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公司登记,既可以解释为对准则主义下属于行政确认的公司... 在公司登记行政确认制下,对于准则主义下设置的公司登记,应当界定为行政确认;对于核准主义下设置的公司登记,应当界定为行政许可。与此相对应,《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公司登记,既可以解释为对准则主义下属于行政确认的公司登记的撤销,也可以解释为对核准主义下属于行政许可的公司登记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都单独规定了撤销公司登记,在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效力和功能本质趋同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行政恣意,应当将“撤销公司登记”限定解释为对核准主义下公司登记的撤销,也就是撤销行政许可。对于遵循设立准则主义的公司登记,如果公司存在虚假登记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确认制 撤销公司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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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撤销公司登记的现状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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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一平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89-93,共5页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撤销公司登记作出了一定的规定,通过实践表明行政机关撤销权的正当行使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规范,同样会产生很多弊端。应从设置原则、适用具体标准、严格程序设计与责任追究和救济等角度不断地...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撤销公司登记作出了一定的规定,通过实践表明行政机关撤销权的正当行使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与规范,同样会产生很多弊端。应从设置原则、适用具体标准、严格程序设计与责任追究和救济等角度不断地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撤销公司登记 法律属性 弊端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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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可撤销的适用事由——基于司法适用立场的立法解释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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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40-46,84,共8页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 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二分法"与"三分法"对于决议可撤销适用事由的解释存有差异。"三分法"逻辑下的决议可撤销适用对象得到更合乎逻辑的界定。决议可撤销、不成立与无效的制度价值各异,严格区分三者的适用对象的难点是决议程序瑕疵的效力。属于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严格限定在足够严重但又不足以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法定事由。在此原则框架下,适用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情形得以深入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瑕疵 公司决议可撤销 撤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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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撤销公司登记几个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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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民 《工商行政管理》 2005年第4期36-38,共3页
关键词 撤销公司 公司登记机关 被许可人 行政处罚程序 法人资格 《行政许可法》 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资格 具体行政行为 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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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5
5
作者 李建伟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43-158,共16页
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要件适用标准不一、要件关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 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要件适用标准不一、要件关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的概念体系,可以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进而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这两个要件的体系关联。唯此,裁判者方能对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做实质性价值判断,在个案中精确判定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之于决议形成的影响力度,进而形成清晰的论理逻辑链条,实现对裁量驳回裁判尺度的妥当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裁量驳回 轻微程序瑕疵 实质影响 程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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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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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 2013年第4期59-60,共2页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 公司决议撤销 司法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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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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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31期33-39,共7页
京市监发[2019]123号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专业(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 京市监发[2019]123号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专业(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 登记机关 登记注册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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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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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琼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 2012年第8期147-148,154,共3页
在国外,公司设立瑕疵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国,却没有与此相关的救济制度,只规定了行政撤销制度。然而,行政撤销只是行政机关对瑕疵设立公司的一种惩治措施,在受害人保护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 在国外,公司设立瑕疵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我国,却没有与此相关的救济制度,只规定了行政撤销制度。然而,行政撤销只是行政机关对瑕疵设立公司的一种惩治措施,在受害人保护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是很有限的。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撤销制度、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利弊分析,探讨适合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时的制度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设立 撤销公司 设立无效公司 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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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属性下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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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帅令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1期157-160,共4页
我国《公司法》第213条与215条在公法领域上规制了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成为《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的配套设计,但是其在私法领域上存在民事救济赔偿不足的缺陷,因此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谓之必要。该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213条与215条在公法领域上规制了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成为《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的配套设计,但是其在私法领域上存在民事救济赔偿不足的缺陷,因此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谓之必要。该制度一方面解决了上述立法缺陷的问题,完善了《公司法》第5条在私法责任上的配套制度设计,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发展。虽然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的理念,但是基于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益衡量,在立法层面可以有效地平衡价值取向。例如,该制度适用的追责对象范围限定应当包括实际违法经营者及明知或者故意放任其实施的发起人或股东,适用情形上应当仅限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这三类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登记撤销 公司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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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以《公司法》第199条的适用展开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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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海军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88-100,共13页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 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 撤销公司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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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当事人范围的扩张——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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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子贡 《判解研究》 2023年第1期132-154,共23页
一、引言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限定为公司股东,但未明确被告范围。该条款施行12年后,面对实务界和学界对该主体问题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 一、引言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将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范围限定为公司股东,但未明确被告范围。该条款施行12年后,面对实务界和学界对该主体问题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2条进一步将该原告范围解释为“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主体。为弥补公司法规定的不足,第3条明确应列公司为被告,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可以列为第三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修订草案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股东资格 原告范围 公司 其他利益相关者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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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中的自裁决条款研究--由“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20
12
作者 韩秀丽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7-24,共8页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凸显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自裁决条款的重要性,引起了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及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自裁决条款的关注。自裁决条款经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认同,其目的在于强调和保护国家的...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案"凸显了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自裁决条款的重要性,引起了投资者、东道国政府及学者对双边投资协定中自裁决条款的关注。自裁决条款经美式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而获得广泛认同,其目的在于强调和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由于自裁决条款的定性与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且这种特殊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结果,因此我国在签订新的双边投资协定和修改旧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不应忽视自裁决条款,更不应放弃这一条款赋予的条约权利,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订立自裁决条款并充分利用其赋予东道国的主权权利来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森普拉能源公司撤销 自裁决条款 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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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评析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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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冰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4年第1期74-105,共32页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0号中认为,审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只需要从形式上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是否分别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该案的具体分析则表明,因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股东压迫可能通过表面合法的董事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10号中认为,审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只需要从形式上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是否分别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对该案的具体分析则表明,因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股东压迫可能通过表面合法的董事会决议表现出来,司法不应对此置之不理。指导案例10号对问题的简单化和表面化处理并不妥当。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有限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中想象的股份公司有着本质差别,立法和司法都应当对其予以特别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公司 大股东压迫 指导案例10号 公司决议撤销 公司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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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5条第1款的实施——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3
14
作者 肖海军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37-48,共12页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 《公司法》第5条第1款作为约束公司"合法、正当营业"的强制性宣示条款,其设定的目的意义和制度功能在于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的整体性制度构架中缺乏落实该条款立法主旨的对应罚则和配套措施。基于《公司法》第213、215条规定的不周延性和第20条第3款、第182条、第198条的不适用性,完善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制度,通过补充现行《公司法》第213条的规定,以民事救济和利益补偿的私法进路,以期达到有效遏止公司违法、不当营业之目的,确保公司设立登记具有足够的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第5条第1款 公司登记撤销 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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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建立 被引量:1
15
作者 李跃春 曾圣前 《工商行政管理》 2001年第13期29-31,共3页
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对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解决因公司违法设立引发的问题,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关键词 设立无效 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设立 撤销公司 公司股东 第三人 人民法 法人资格 虚假证明文件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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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瑕疵”裁量驳回规则的司法案例研究
16
作者 夏玲 《金融法苑》 2024年第1期17-31,共15页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但书部分确立的裁量驳回规则是立法者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的合理容错机制安排,当决议仅有“轻微程序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时,法院可行使裁量驳回权,维持决议效力。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轻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但书部分确立的裁量驳回规则是立法者对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作的合理容错机制安排,当决议仅有“轻微程序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时,法院可行使裁量驳回权,维持决议效力。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轻微瑕疵类型化认定标准不明和结果导向型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立足实证研究与公司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设立初衰,建议以决议参与者固有权是否受损为核心要素判断“轻微瑕疵”,以维护程序价值为导向判断“实质影响”。对结果导向的裁判逻辑,建议以行为经济学视角设计“原则——例外”安排,以“默认设置”预设程序瑕疵均为“轻微瑕疵”,换取整体上的决议稳定;允许当事人提出证据撤销决议,实现公司瑕疵决议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量驳回 轻微瑕疵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助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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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撤销机制中公共政策不当适用的应对及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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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华儿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8期150-157,共8页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撤销机制是目前东道国应对日益攀高的投资损害赔偿的最主要救济方式,而违反公共政策是法院撤销投资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尽管很多东道国未在法律中对公共政策的概念和适用标准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确立严格...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撤销机制是目前东道国应对日益攀高的投资损害赔偿的最主要救济方式,而违反公共政策是法院撤销投资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尽管很多东道国未在法律中对公共政策的概念和适用标准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确立严格的公共政策适用标准。然而,东道国法院可能以裁决中的损害赔偿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构成对东道国公共政策的违反为由,撤销整个仲裁裁决。该做法挑战了公共政策的适用标准,存在合法性问题。即使该裁决的损害赔偿部分存在问题,也属于实体问题中的法律解释或事实认定错误问题,不能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撤销机制获得救济。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对外投资逐渐增长,为更好地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有条件的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将公法审查标准引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并推进使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多元救济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撤销 公共政策 卡拉菲公司撤销 投资仲裁上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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