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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律中有关的“谒杀”、“擅杀”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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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86-92,共7页
秦汉律中的谒杀即父母或主人由于子女不孝、奴婢悍主而谒官请求将其处死,擅杀即未经谒官而私自处死子女、奴婢。擅杀在家长拥有家族内部绝对权力的秦早期为"非公室告",随着国家权力强化,擅杀演变为"公室告"并被处... 秦汉律中的谒杀即父母或主人由于子女不孝、奴婢悍主而谒官请求将其处死,擅杀即未经谒官而私自处死子女、奴婢。擅杀在家长拥有家族内部绝对权力的秦早期为"非公室告",随着国家权力强化,擅杀演变为"公室告"并被处以较重的刑罚。至唐代,秦汉律中的谒杀演化为父母擅自处死有罪子女、奴婢的轻罪或勿论。唐律基本沿袭了秦汉律中擅杀的规定,并进一步详细区分了犯罪对象有无过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身份关系三方面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睡虎地秦律 张家山汉律 唐律疏议 擅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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