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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质疑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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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50-55,共6页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法学 操纵体育比赛罪 黑哨 假球 受贿 赌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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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侵害法益及其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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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云峰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62-72,96,共12页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 刑法惩罚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目的是要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这是一项具有宪法和体育法依据的实质法益,直接表现为公平竞赛权和观看真实比赛权。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多以赌博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方式间接规制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此种间接规制模式呈现保护不周、体系阙如和类推解释等问题。为了更为全面、直接和系统地保护体育比赛的公平性和真实性,需要从解释论走向立法论。在前实定法阶段,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并将之设定为不真正身份犯、结果犯和法定犯,如此才能保持刑法处罚限度、理顺刑法与前置规范之间的关系。在实定法阶段,基于刑事立法的类型性原则、体系性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对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释明,使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成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特殊罪名,明确二者之间的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罪 体育 体育比赛的真实性 公平竞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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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罪构造新论——基于法益分类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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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鲍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100-108,共9页
当今社会背景下,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时有发生且社会危害性大,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置有其现实及规范两个层面的原因,但当前学界观点不足以回应设立该罪缺乏明确性、必要性的质疑,需要借鉴反对说的合理内容并使用新思路建构罪名。操纵体育比... 当今社会背景下,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时有发生且社会危害性大,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置有其现实及规范两个层面的原因,但当前学界观点不足以回应设立该罪缺乏明确性、必要性的质疑,需要借鉴反对说的合理内容并使用新思路建构罪名。操纵体育比赛行为侵犯法益开展为两种面向:一是操纵公务性质体育比赛行为主要侵犯体育的社会利益,二是操纵商业性质体育比赛行为主要侵犯体育从业者的经济利益。在根据“四要件说”确定操纵体育比赛罪的构成要件之后,应当兼顾立法规范与司法效率,将两种类型分别设罪或在同一罪中合并设置,适用不同法定刑,并使用例示规定、兜底条款与数罪并罚条款等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罪 法益 构成要件 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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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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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哲璇 谭小勇 《体育科研》 2024年第3期1-10,19,共11页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难以实现制裁。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但操纵体... 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难以实现制裁。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但操纵体育比赛在主体、行为、目的等方面具有复杂性,在新罪构成和罪状表述界定上存在阻碍。因此在操纵体育比赛罪名设立之前的过渡期,从最直接受侵害的体育管理秩序出发,以诈骗罪为切入点,围绕体育诚信,以体育诈骗罪定性操纵体育比赛行为,能化解新罪设立面临的类型化难题,实现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评价,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待立法成熟后再修改为操纵体育比赛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罪 体育诚信 体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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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德国刑法修改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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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冠男 《中德法学论坛》 2022年第2期40-62,共23页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 在热点案件助推与立法机关推动下,《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d条增设体育博彩诈骗罪和操纵职业体育比赛罪两项罪名。增设新罪所面临的批判在于:立法者提炼出的“体育纯粹性”法益之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且在集体与个体的双重法益之间存在脱节和背离;新罪增设意味着刑法干预前置,但在博彩诈骗与操纵比赛的惩治问题上,缺乏正当根据,其所真正保护的,实质只是一种潜在的忧惧的危险;两项新增罪名在实践中遭遇司法冷遇,属于典型的象征性立法。从避免贿赂犯罪不必要的重复立法、释放诈骗犯罪现存的制度空间、防范刑法干预过分前置、警惕象征性立法等方面,应对《德国刑法典》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犯罪的“失败样本”加以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体育比赛 《德国刑法典》 体育博彩诈骗 操纵职业体育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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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坛反腐背景下增设操纵竞技体育比赛罪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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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刚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95-107,共13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确立了体育强国建设战略。竞技体育具有特殊的引领和示范功能,在体育强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体育强国建设面临诸多困境,操纵竞技体育比赛及与其相关的贿赂、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制约体育强国建设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确立了体育强国建设战略。竞技体育具有特殊的引领和示范功能,在体育强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体育强国建设面临诸多困境,操纵竞技体育比赛及与其相关的贿赂、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制约体育强国建设的“毒瘤”,需要完善相应机制予以清除。《体育法》禁止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并规定了附属刑法规范,但《刑法》中没有相应规定,导致行刑衔接不畅。以现行罪名惩治操纵竞技体育比赛相关行为与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也偏离了操纵比赛这一系统性体育犯罪的中心。在《刑法》中增设操纵竞技体育比赛罪是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刑法保障,建议在《刑法》第223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223条之一”,罪刑规范暂定为“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中,体育主管部门人员、体育组织人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以及其他体育从业人员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比赛过程进行不正当的支配、控制,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强国建设战略 竞技体育管理秩序 操纵竞技体育比赛 刑规范
原文传递
足球反赌的刑事法规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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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永明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3-96,共4页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 从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来看,作为主要赌球方式的纯粹型网络赌球和操纵比赛型赌球大量存在,这样纯粹型赌球的一般网络犯罪共性和操纵比赛型赌球犯罪的特性要求在足球反赌中应建立司法的快速介入机制。溢出足协社团罚范围的赌球犯罪实质要求司法的介入应是主动的。也正是由于该种共性犯罪特征和特性犯罪特征,要求取证必须具有多方合作的路径。从刑法的适用来看,目前的罪名能够规制反赌行动中的犯罪行为,但从行为刑法的角度看,对于利用非贿赂方式操纵比赛、以非物质进行贿赂操纵比赛然后进行赌球或者操纵比赛后没有进行赌球的行为,操纵体育比赛罪的设立应该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次足球反赌行动或许会成为刑法发展的又一个新的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介入 取证路径 操纵体育比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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