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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的支持与教义学展开
1
作者
陈克琴
王杰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6-36,共11页
是否有必要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一直存在争议。应以积极刑事立法态势为契机,在《刑法》中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竞技体育内含个人自由、公平公正、经济等方面的价值,应当将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作为体育犯罪的保护法益。增设本...
是否有必要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一直存在争议。应以积极刑事立法态势为契机,在《刑法》中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竞技体育内含个人自由、公平公正、经济等方面的价值,应当将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作为体育犯罪的保护法益。增设本罪能够实现法益的充分保护,规范的明确性与证明标准问题不会成为增设本罪的障碍,将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入罪化不会损害刑法的谦抑性。为配合操纵重大体育竞赛行为的入罪,行政法律法规应明确竞技体育的范围、竞技体育比赛的级别。基于《刑法》分则体系协调性、未来性的考虑,应在《刑法》分则第六章最后增设一节“妨害体育竞赛秩序罪”,并将本罪作为三百六十七条之一。对本罪应配置两个法定刑幅度;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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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操纵
重大
体育竞赛
罪
公平公正的
体育竞赛
秩序
法益保护
立法完善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刑法规制——一个中德刑法的比较考察
被引量:
2
2
作者
林信铭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81-198,共18页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体育竞技赛事的正常运行,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上加以规制。然而,分析此类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并无适用空间,至于诈骗罪则仅当涉及体育赌博时方可...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体育竞技赛事的正常运行,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上加以规制。然而,分析此类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并无适用空间,至于诈骗罪则仅当涉及体育赌博时方可有限地被适用,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名。关于规制操纵体育竞赛的刑事立法模式,德国刑法于2017年所增订的体育赌博诈骗罪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采取了“不法约定模式”,其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置于通过贿赂所达成的事前不法约定,存在过度提前处罚的疑虑。我国关于增设操纵体育竞赛罪名的立法建议则多采取“操纵行为模式”,其系以操纵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因难以明确界定操纵行为的概念而导致构成要件范围过于宽泛。由于上述两者皆存在缺陷,本文在对操纵体育竞赛采取分类规制思维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裁判员操纵体育竞赛的“枉法裁决模式”,建议在我国刑法上增订“裁判员枉法裁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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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操纵体育竞赛
诈骗罪
不法约定模式
操纵
行为模式
裁判员枉法裁决
原文传递
题名
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的支持与教义学展开
1
作者
陈克琴
王杰
机构
武昌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26-36,共11页
基金
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合规背景下单位刑事归责模式和归责条件研究”(23BFX114)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研究”(2023107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是否有必要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一直存在争议。应以积极刑事立法态势为契机,在《刑法》中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竞技体育内含个人自由、公平公正、经济等方面的价值,应当将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秩序作为体育犯罪的保护法益。增设本罪能够实现法益的充分保护,规范的明确性与证明标准问题不会成为增设本罪的障碍,将操纵体育比赛行为入罪化不会损害刑法的谦抑性。为配合操纵重大体育竞赛行为的入罪,行政法律法规应明确竞技体育的范围、竞技体育比赛的级别。基于《刑法》分则体系协调性、未来性的考虑,应在《刑法》分则第六章最后增设一节“妨害体育竞赛秩序罪”,并将本罪作为三百六十七条之一。对本罪应配置两个法定刑幅度;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关键词
操纵
重大
体育竞赛
罪
公平公正的
体育竞赛
秩序
法益保护
立法完善
Keywords
the crime of manipulating major sports competitions
fair and just sports competition order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刑法规制——一个中德刑法的比较考察
被引量:
2
2
作者
林信铭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81-198,共18页
基金
2022年度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科研资助项目“我国刑法上轻罪立法体系完善之研究”(2022-XZRCXM004)的研究成果。
文摘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体育竞技赛事的正常运行,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上加以规制。然而,分析此类行为在现行刑法上可能涉及的罪名可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此并无适用空间,至于诈骗罪则仅当涉及体育赌博时方可有限地被适用,因此有必要增设新罪名。关于规制操纵体育竞赛的刑事立法模式,德国刑法于2017年所增订的体育赌博诈骗罪与操纵职业体育竞赛罪采取了“不法约定模式”,其将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置于通过贿赂所达成的事前不法约定,存在过度提前处罚的疑虑。我国关于增设操纵体育竞赛罪名的立法建议则多采取“操纵行为模式”,其系以操纵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因难以明确界定操纵行为的概念而导致构成要件范围过于宽泛。由于上述两者皆存在缺陷,本文在对操纵体育竞赛采取分类规制思维的基础上,提出了规制裁判员操纵体育竞赛的“枉法裁决模式”,建议在我国刑法上增订“裁判员枉法裁决罪”。
关键词
操纵体育竞赛
诈骗罪
不法约定模式
操纵
行为模式
裁判员枉法裁决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08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增设操纵重大体育竞赛罪的支持与教义学展开
陈克琴
王杰
《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裁判员受贿操纵体育竞赛的刑法规制——一个中德刑法的比较考察
林信铭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3
2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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