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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风险防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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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费艳颖 单文静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47-53,共7页
人工智能依托发达的神经网络可进行深度学习,有望推动金融领域变革。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为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风险加剧,须明确“滥用”的判断余地、适时引入市场准入机制,... 人工智能依托发达的神经网络可进行深度学习,有望推动金融领域变革。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为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人工智能时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风险加剧,须明确“滥用”的判断余地、适时引入市场准入机制,重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类型体系,考虑增加“滥用技术优势型”操纵市场行为,以期防范犯罪风险,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运行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时代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风险防范 滥用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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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适用
2
作者 樊健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2期90-104,共15页
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行为,属于信息型操纵的一个子类型。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与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开信息而后者是证券交易。在无法准确判断影响证券价格... 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是一种新型的操纵行为,属于信息型操纵的一个子类型。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与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型操纵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是公开信息而后者是证券交易。在无法准确判断影响证券价格的主要原因时,应选择证券市场接受度较高的操纵行为来定性。由于“浑水式”做空交易的主体一般是通过自身调研获得了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因此不存在滥用优势地位或者违反信义义务的问题。如果其公开披露的研究报告并无虚假或者误导之处,并且同时也披露了交易计划,那么“浑水式”做空交易并不构成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行为人分拆信息予以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并无坚实基础,则该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构成利用信息优势型操纵证券市场。但是,如果行为人提前披露真实的信息,同时也披露了交易计划,由于投资者不会受到误导,因此该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的本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信息优势 操纵证券市场 连续交易 “浑水式”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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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治理对策分析
3
作者 魏庆凯 《管理工程师》 2024年第1期14-21,共8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力量以扭曲股票交易价和交易量,并通过交易价差非法获利,破坏了公平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近年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出现复杂化、技术化、主体团伙化、跨市场、跨境化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治理困境,如犯罪...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力量以扭曲股票交易价和交易量,并通过交易价差非法获利,破坏了公平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近年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出现复杂化、技术化、主体团伙化、跨市场、跨境化等特点,存在一定的治理困境,如犯罪手法不断演进凸显法律滞后;场外配资难以管理;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发现难、侦查认定难;跨市场、跨区域操纵交易致监管难度增大。为了防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发生,可以考虑采取科技赋能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减少犯罪黑数,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严格管理场外配资与出借证券账户行为;提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侦查能力等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场外配资 违法成本 科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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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案的司法认定——以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
4
作者 王奕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54-65,共12页
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案包含4种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交叉问题。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会受到行政法乃至刑法的禁止和处罚,受到虚假信息披露影响的投资者还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操... 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案包含4种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交叉问题。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会受到行政法乃至刑法的禁止和处罚,受到虚假信息披露影响的投资者还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违法性。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安全港”规则体现了对信息披露人的特殊保护,免除了其在一般情况下的预测信息与实际不符情况下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鼓励上市公司勇于披露自身的未来发展预测与计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法定犯 虚假信息披露 预测性信息披露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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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入罪化研究
5
作者 郑佳琪 《市场周刊》 2024年第1期163-166,共4页
智能制造、大数据时代、物联网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新兴事物发展的速度之快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得市场开始出现黑暗之手操纵市场的行为。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领域使得犯罪手段“升级”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亟须调整新型操... 智能制造、大数据时代、物联网在不断地推陈出新,新兴事物发展的速度之快加之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使得市场开始出现黑暗之手操纵市场的行为。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领域使得犯罪手段“升级”是证券市场中竞争机制的天敌,亟须调整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犯罪认定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操纵证券市场 弹性制度 认定标准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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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
6
作者 严文豪 《争议解决》 2024年第4期303-309,共7页
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制度构建,加之理论界尚未形成通说,因果关系认定在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疑难问题,使得认定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存在较大困难。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对于追究操纵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制度构建,加之理论界尚未形成通说,因果关系认定在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疑难问题,使得认定操纵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存在较大困难。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对于追究操纵者民事赔偿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而言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将围绕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判断标准展开讨论,试明确该类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路径,阐释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结构基础上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和推定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交易因果关系 损失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推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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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行为方式的学理审视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
7
作者 孔忠愿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2期106-124,共19页
为增强与新《证券法》之间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联动修改。其中,本罪三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增设是对其行为方式的明确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正前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违背了明确性原则,仍有必要对... 为增强与新《证券法》之间的协调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联动修改。其中,本罪三项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的增设是对其行为方式的明确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正前本罪行为方式的规定违背了明确性原则,仍有必要对明确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判断标准与实现路径进行系统地梳理与澄清。此外,在体认立法上的犯罪化与司法上的犯罪化的语境下,犯罪化的概念应当重新界定。本罪增设三项行为方式虽系刑法修正,但并非立法上的犯罪化。在刑法修正与刑法解释的关系问题上,刑法解释的终点,即为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但是,刑事立法(刑法修正)的起点,不一定是刑法解释的终点。在刑法解释所能辐射的范围内,除非基于价值上的重大考量,否则刑事立法无需加以修正,给予刑法解释足够的空间。本罪中兜底条款的规定为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供给,同时也是本罪适用的难点所在。主流观点关于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存在概念混同、标准混乱、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难以兼顾等诸多缺陷。应重构兜底条款的解释规则,提倡兜底条款相对从属性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明确性原则 犯罪化 刑法修正 兜底条款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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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客观行为评析
8
作者 赵艺聪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287-1291,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纳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使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完善。观察现行《刑法》182条的规定,不难发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本质特征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现行法依然存在不足... 《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纳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使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方式更加完善。观察现行《刑法》182条的规定,不难发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本质特征是滥用优势非法控制市场。伴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现行法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为了弥补不足,建议充分考虑前置法的规定以及判断机制,审慎适用有关司法解释中“兜底的兜底”条款,在必要时可将金融科技有关内容作为构成要件考虑纳入182条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兜底条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 金融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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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之民事责任相关制度研究——以恒康医疗案为视角
9
作者 宋茹琳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年第5期140-143,共4页
在金融领域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市场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随着数字经济和智能化时代的到来,操纵行为也不停地更新换代,借助着算法技术、大数据信息等有利工具,操纵行为愈发难以被察觉和预防。操纵行为的肆虐,给市场经济造成了一片虚... 在金融领域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市场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随着数字经济和智能化时代的到来,操纵行为也不停地更新换代,借助着算法技术、大数据信息等有利工具,操纵行为愈发难以被察觉和预防。操纵行为的肆虐,给市场经济造成了一片虚假繁荣的景象,实际上,繁荣的假象之下潜藏着很大的经济危机,市场上投资者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可谓是危机四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一些待解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疑难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些疑难问题,以恒康医疗案为视角,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探索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推进证券市场稳步发展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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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中若干问题比较 被引量:3
10
作者 顾肖荣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5期59-64,共6页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卖空股票 证券条例 行为认定 若干问题 卖空交易 融券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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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几个问题
11
作者 王幽深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1期92-96,共5页
关键词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证券市场 共同犯罪 犯罪行为 操纵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 投资主体 行为人 犯罪主体 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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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从“操纵证券市场罪”概念的视角分析
12
作者 刘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21-22,共2页
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屡屡触目,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而经济犯罪侦查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相比尚显稚嫩,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操纵证券价格是证券市场中十分普遍... 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屡屡触目,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而经济犯罪侦查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相比尚显稚嫩,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操纵证券价格是证券市场中十分普遍的一种违法行为,然而操纵证券市场罪却又是司法实践中较少见的罪名。因此从"操纵证券市场罪"概念的视角进行分析,以明确证券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从而加深实践中司法人员的感性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案追诉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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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侦查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被引量:7
13
作者 董邦俊 王小鹏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97-105,共9页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证券犯罪案件,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因而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如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是一种严重的证券犯罪案件,它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严重危害性,因而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许多困难,如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使得侦查机关陷入被动。当然,这些侦查难点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因素、操纵行为人方面的因素、侦查机关方面的因素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侦查机关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多个方面探讨应对之策,如完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扩大案件来源;强化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提高专业素质;根据案件特点,确定侦查途径;不断完善侦查措施,采取多种侦查手段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 侦查意识 侦查途径 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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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犯罪行为的刑法分析 被引量:13
14
作者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0年第6期13-18,共6页
操纵主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我国新刑法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 ,1999年 12月 2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 ,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证券、期货犯罪———操纵证券、期货... 操纵主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我国新刑法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 ,1999年 12月 2 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这一罪名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作为一种危害较为严重 ,但实践中又很难认定的证券、期货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其罪名的设立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和争议。本文仅就刑法中这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及其运用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作一浅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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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本质及其构成要素 被引量:20
15
作者 田宏杰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72-77,共6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属性,但滥用证券市场的优势或者影响力,人为控制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才是其本质特征和危害实质所在。因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证券市场优势或者影响力的具备为前提,证券市场优势或者影响力的滥用为形式...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属性,但滥用证券市场的优势或者影响力,人为控制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才是其本质特征和危害实质所在。因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证券市场优势或者影响力的具备为前提,证券市场优势或者影响力的滥用为形式,证券市场行情的人为控制或者影响为核心,逆人为市场行情的反向交易为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行为本质 行情控制 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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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法律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与再审视 被引量:16
16
作者 郑佳宁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1-108,共8页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多为强势的个人投资者,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具有操纵的故意,操纵行为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需考虑交易日因素。但当前法律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缺乏精准性,有必要结合具体的行为类型进一步优化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在洗售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可以从技术、资金和人际关系角度来认定"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在虚假申报操纵行为的认定中,需通过对交易价格、交易量和交易日的综合考虑,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的故意;在尾市交易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对"即将收市时"的时间段进行限缩;在抢帽子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应将责任主体扩张至"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市场 投资者保护 认定标准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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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规制困局与破解之策 被引量:17
17
作者 房慧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82-192,共11页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 证券市场交易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面对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传统规制方式显得力有不逮,面临诸多困局:技术演进与刑法滞后性的矛盾难以消除,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得法律规制效果难以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的刑法规制“尺度”难以把握。为了破解上述困局,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改进现有立法模式下的刑法规制授权链条,通过两次授权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刑法》第182条“兜底条款”的内容。将科技监管作为证券交易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动态实时监管机制,及时获取准确的数据信息,修补传统事后监管方式的缺陷,实现风险预警。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分级治理机制,完善前置法先行和刑法最后保障机制,准确把握刑法规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恰当时机。证券市场交易技术日新月异,应该在法律制度框架的正确指引和约束下发挥其核心价值,以期充分发挥其功用,并防范其弊端,实现保护技术创新与遏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规制困局 兜底条款 科技监管 分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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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法律控制 被引量:8
18
作者 郭丽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124-127,共4页
本文针对现实中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危害 ,在剖析其发生原因的基础上 ,探讨了如何以法律手段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关键词 中国 证券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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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历史流变、犯罪本质及刑法完善 被引量:4
19
作者 陈庆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189-205,共17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经历过三次变革:在建章立制时期,《刑法》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为刑事司法规制操纵行为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法律变更时期,《刑法》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要件,确立了操纵证券、...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经历过三次变革:在建章立制时期,《刑法》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为刑事司法规制操纵行为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法律变更时期,《刑法》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要件,确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制度架构;在刑法体系建构时期,《刑法》补充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行为模式,确立了以《刑法》为中心,以司法解释和立案规定为补充的刑事法治体系,明确了定罪、量刑的基本要件。在上述变革过程中,刑法的修订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刑法的适用也呈现出对行政违法性的依附性特征,这主要源于理论和实务中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认识不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是行为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人为控制或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围绕这一本质特征,现有的司法解释仍需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将“跨现货、期货市场操纵”修改为“跨市场操纵”;第二,将滥用程序化交易设备的操纵行为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示;第三,取消以违法所得作为入罪条件的规定,保持操纵行为入罪标准的一致性。在未来时机成熟时,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上述修改予以确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历史流变 犯罪本质 刑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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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发展研究——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修订原因切入 被引量:4
20
作者 郭文龙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9-72,共4页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法定犯而言,掌握其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远比泛泛而谈重要得多;修正案两次对该罪进行大规模完善并非《证券法》修订所致,而是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操纵证券、期货犯罪的判断要素依然在丰富和变化,并将... 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法定犯而言,掌握其产生背景和发展历程远比泛泛而谈重要得多;修正案两次对该罪进行大规模完善并非《证券法》修订所致,而是资本市场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操纵证券、期货犯罪的判断要素依然在丰富和变化,并将继续深化发展;通过剥离层层表面现象,深入掌握精髓是研究该罪的必要法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操纵证券 时空要件 判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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