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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为视角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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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冠彬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0-148,共9页
人类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就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探讨,均以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为前提。强人工智能若出现,其与外星人无异,人类与其的关系也将成为两个高等物种的关系,将超越现有法律的范畴。对智能机器人创造物具有提供著作... 人类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就人工智能法律关系的探讨,均以人工智能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为前提。强人工智能若出现,其与外星人无异,人类与其的关系也将成为两个高等物种的关系,将超越现有法律的范畴。对智能机器人创造物具有提供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必要性,智能机器人创作的"独创性"应以客观差异作为判断标准,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与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不存在必然联系。若否定智能机器人的主体资格,民法学理论可通过构建支配性行为理论,将其理解为智能机器人所有权人的间接创作行为。若通过立法拟制智能机器人的人格,在产品责任制度之外,可通过构建智能机器人强制保险制度来赋予其责任财产额度,从而解决可能出现的侵权问题;同时,智能机器人因创作、劳动等民事活动而享有的财产权由其所有者代为享有,人类代替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智能机器人侵权情况下将自动成为特定机器人的责任财产,但宜认定保险责任财产先于获利予以赔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主体资格 支配性行为理论 机器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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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以智能机器人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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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栋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18年第11期98-98,共1页
历经两次高峰和低谷,新技术催使人工智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以智能机器人为代表,人工智能同人类生活发生诸多交互,如机器人写作、语音和图像识别等。在未来的强人工智能阶段,智能机器人必然会引发社会和法律关系的巨大变革。然而当下我... 历经两次高峰和低谷,新技术催使人工智能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以智能机器人为代表,人工智能同人类生活发生诸多交互,如机器人写作、语音和图像识别等。在未来的强人工智能阶段,智能机器人必然会引发社会和法律关系的巨大变革。然而当下我们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对于机器人创作物,既可将之视为人类支配性行为下的产物,也可借鉴拟制法人人格制度,通过赋予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加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机器人创作物 法律主体资格 支配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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